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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2 16:55: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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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摒弃“五个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反思这60年中国法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五个主义”的摒弃与中国法学的未来》(《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一文中提出,中国法学以1978年为界明显地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前30年主要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学实用主义”。由于这“五个主义”作怪,结果形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治。而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能够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其直接的原因,就是经过艰巨努力摒弃了这“五个主义”。当然,在极少数学者或官员中直到现在它们仍然经常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形式顽强地表现出来,成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阻力。中国如果要起到它指导法治建设实践所应当起的作用,并为人类法律文化宝库作出贡献,继续反对和彻底摒弃这“五个主义”具有决定性作用。 

  不同意见书的存在可能 

  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孙笑侠与博士研究生褚国建在《判决的权威与异议》(《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一文中谈到,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因此,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 

  政府信息公开有赖法律对接 

  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中只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一种。基于对已有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事件的观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在《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一文中谈到,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往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没有将依授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保持一致,目前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申请的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据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以设定与请求不一致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内容和公开形式,甚至可以单方面设定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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