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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离婚案庭审观澳门法治

时间:2009-11-25 09:08:00  作者:吴情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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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的法律渊源于葡萄牙,其司法传统也来自葡萄牙,与祖国大陆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至于有哪些差异,如果不是亲身去体验一下,恐怕还难以觉察。正是出于这样的疑惑和目的,笔者于2009年11月4日下午,利用在澳门讲学的机会,走进了澳门初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审现场,旁听了一起涉大陆离婚案件的庭审(本案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法院允许旁听)。 

  这起离婚案件中,一位来自海南的女子于2001年在澳门与一位澳门男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该男子经常对该女子施行家庭暴力,该女子先是忍耐,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走上了法庭,要求法庭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澳门的司法制度中,涉大陆的民事案件相对而言属于涉(境)外案件,但在级别管辖上却由澳门初级法院管辖,这一点与大陆的级别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所不同。此外,还另有些不同: 

  ■离婚案件无须当事人出庭,但必须由律师代理诉讼 

  在法庭上,我一直没有发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只有双方聘请的律师在询问证人。原来此时双方当事人正带着耳机坐在旁听席上。按照大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出庭参与庭审。但澳门则不一样,在离婚案件中,澳门法律并没有作此要求,甚至没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旁听。只有一种情况原被告必须同时出席审判,那就是当双方愿意舍弃请求或由“诉讼离婚案”转为“两愿离婚案”(相当于大陆婚姻法中的“协议离婚”)时才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提出请求。 

  按照澳门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澳门币(以下同)的民事或者劳动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聘请律师,如果双方或者一方由于经济困难而聘不起律师(离婚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一般是一两万元)的,政府则必须免费为他提供司法援助。对于那些涉及人身的民事案件,由于其诉讼标的额一律设定为100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诉讼。本案原告的律师是当事人自己聘请的,而被告的律师则是由政府提供司法援助而聘请的,这就培育了澳门发达的律师行业。在澳门,虽然城市不大(面积约27.5平方公里),人口也不多(约53万人),但澳门的律师事务所却达40多家,执业律师约180人,实习律师约120人。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法律在澳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澳门的法治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离婚案件无大小,法庭都必须采用合议制 

  根据澳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话,法院必须采用合议庭制(一般是由三位法官组成)。而离婚案件属于涉及人身的民事案件,由于其诉讼标的额设定为100万元,因此,这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也采用合议制。由于案件比较简单,在法官宣布开庭之后,就直接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调查持续了近一个半小时后,我也没有发现他们当庭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法庭辩论,在询问证人后,双方律师只会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就法律陈述而言,只能在合议庭于一星期后宣读调查结果的那些事实获得证实或者不能获得证实后才会作出。之后,法庭会择日宣布判决。据介绍,在必要的时候,法官也会亲自对案件的一些事实进行调查,并在庭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也是他们离婚判决的必经程序。 

  ■庭审采用三种语言,以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葡文也是澳门的正式语文,而且在澳门司法界,葡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可以说他们还主导着澳门的司法,由此也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主动去学习中文(普通话)或者粤语。因此,每次庭审,只要有葡国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法庭都必须提供葡语的翻译。据介绍,这些负责同声翻译的工作人员,有些是他们法院有编制的公务员,而有些则是法院从外面聘请的专门翻译人员。目前,负责中葡文翻译的人才还是比较稀缺的。 

  在本案的审理中,由于有一名法官和原被告双方的律师是葡国人,那位大陆妹子以及她提供的证人不懂得粤语,而那位被告以及他提供的证人也不懂得普通话。因此,庭审采用普通话、粤语以及葡语三种语言,分别由两组共六人(其中有两人是中间来换班的)负责法庭的同声翻译。可以看出,这样的开庭成本肯定是非常高的,但为了实现司法正义,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了让旁听人员均能了解庭审的过程,这样的一些开庭成本支出还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诉讼标的额大小来限定当事人的上诉权 

  据了解,澳门初级法院管辖所有未由法律规定归特定法院处理的案件。同时,在澳门的司法中,还对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设定了上诉利益限额,即对于民事和劳动纠纷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澳门币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双方当事人即使不服一审判决,也不得向澳门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只有那些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民事和劳动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则归中级法院管辖),才允许双方当事人向澳门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对于刑事及劳动法上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案件,则没有设定上诉利益限额,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可以提起上诉。这种根据诉讼标的额大小来限制上诉权的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部分当事人的上诉权,却可以有效地防止诉权的滥用,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地审视和对待自己的诉讼行为,而且,还可以节约澳门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中级法院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那些“大案、要案”的审理上,从而可以优化配置澳门中级法院的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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