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在检察权的具体配置上还需改革完善,比如职能性权力与结构性权力不相适应、权力结构缺乏完整性等。笔者认为,要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充实完善检察权的构成要素,形成一个结构合理、环环相扣、和谐统一的权力系统,其中重点是要增强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力,使检察权的配置与检察职能的履行相适应。
一是保障知情权。知情权是检察机关获取违法线索、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要扩大检察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增强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信息备案和移送制度,从法律上规定“行政执法的处罚决定和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情况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第一手的基础信息。同时,要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目的和范围及相关权限。
二是明确调查权。在相关法律修改时,要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调查手段,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调阅有关案卷,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及其行为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规定相关机关接受、配合、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拒绝监督、对抗调查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技术侦查权,提高突破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能力。
三是扩大追诉权。追诉违法是保障法律被遵守的根本保证。无义务则无规则,无制裁则无法律。立法要明确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及不接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强化纠正违法及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权,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以强制效力,并规定被监督机关的执行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检察机关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时,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有关主管机关接到意见后,应当限期启动处分程序,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四是明确检察建议权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权是我国检察权中特有的一个功能性权力,是追诉权的重要和必要补充。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纠正,是在不能或不必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强化检察建议的执行力,并对建议对象的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作出相应规定。
五是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等决定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各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有逐渐扩大之势。笔者建议,应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既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又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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