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与西方世界的对话交流也逐步拓展到政治、法律乃至文化等领域。笔者认为,在检察改革中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在满足本国固有需要的同时,照顾到中国社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是坚持与时俱进,在检察改革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然要求。因此,如何在借鉴中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荡涤各种错误法学观点的侵扰,也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引导。
———在检察改革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在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国情的基础上去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未来坚定不移的民主政治发展方向。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军事权等职权之间虽然也存在制约,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多元分立关系,而是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平行分工关系,既讲究相互制约,也注重相互配合。我国检察制度的性质与职能,是权力制约监督模式与我国国体政体相适应的结果,具有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合理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在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办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纠正诉讼违法与惩治司法腐败等问题上成就卓著,在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乃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国检察制度总体上是优越的,适应国情的。当然,在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一成不变地以固有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去完成法律监督职能越来越艰巨,这便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地作出变革,但变革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变革的目的在于更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优越性,绝非推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乃至颠覆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模式。我们的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既要吸收本国具体实践中的新经验与新方法,更要借鉴国外加强诉讼监督、扩大司法民主与促进人权保障的做法来为我所用。但借鉴的目的从一开始就不是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上的自我殖民,也不是对他国检察制度的生搬硬抄,而是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去吸收一切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最终赢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
———在检察改革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注重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找到各种国外经验可供和谐共享的领域。我们应善于站在法律监督的原点上观察世界法律文化。一方面,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同出发点。作为检察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诉权,自产生之日起就有监督法院审判权与警察侦查权的初衷。德、法、日等国更是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指挥监督侦查权、监督判决执行权、公益诉权等明显以监督为内容的职权。即便在传统上将检察权视为行政权的英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赋予检察机关对警察不移送起诉和侦查取证的监督建议权。另一方面,受制于不同的政治形态、历史传统,文化基础,各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样式具有丰富性。有的在总体上确立检察机关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有“法律守护人”之谓。有的则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有“站着的法官”之谓。还有的虽未明确使用“监督”的字眼,却主张检察机关是国家与公共利益的代表,潜在地起到监督的效果。对于这些差异,我们应尊重其各自的合理存在。相应地,在借鉴国外检察制度时,也应始终保持和谐共存的态度。首先,面对不能兼容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坚信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性质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次,对于可以兼容的地带,国外检察制度中确有优势与长处的具体规则,尤其是一些趋同性的规则,则应大胆地吸纳,作为制度创新的智慧源泉。此外,对于在内容上不宜与之完全一致的国外有益做法,我们也应在包容差异的基础上,争取合理性上的共通,不能因为拘泥细节而去保留不合时宜的陈旧做法。
———在检察改革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把能否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取舍国外经验的标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一根本政治目标服务的。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理所应当的是衡量检察改革中一切举措的标尺。公平正义不是无休止的咬文嚼字,它包含着国情、社情、意识形态以及文化传统等多维因素而丰富呈现的内涵。但无论如何,司法公正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阶段,司法腐败、裁判不公以及执法不严等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最紧迫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尤其要关注国外检察制度在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果、强化公诉能力等领域的新做法与新机制。对于国外那些“看上去很美”的做法,要拨开学术界浪漫主义的迷障,进行功能还原分析,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公正来取舍。另外,公平正义不仅仅要求法律效果上应依法办案,更看重在社会效果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检察改革的关键任务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因此,在检察改革设计中,既要包含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对待、平等参与这些社会效果的考量,也要保留适当程度的弹性,使得对个案实质合理的处理不失去法治的支撑。国外检察制度中就有很多这方面的有益经验能够为我所用。比如国外检察权运行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只有严格做到程序合法,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履行职责。同时我们也应顺应国外通行做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利于着眼社会效果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在检察改革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将统筹兼顾作为借鉴国外经验的论证方法。长久以来,理论界有些人在学习、研究国外法治文明成果时,总觉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优于我们自己的制度。并不自觉地养成了演绎式的思维逻辑,即人家有而我们没有的,一定要拿来;人家没有而我们有的,一定要放弃,即便人家和我们都有的,我们也要向别人看齐。殊不知应用性很强的检察领域,从来就没有不证自明的真理。只有统筹兼顾的论证才是更可靠、更贴近现实国情的思考结构。它既可以发现吸纳国外经验牵涉整体的一面,也可以在某些时候发现长远理性上的不足。统筹兼顾论证方法应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心系法律监督大局的长远发展。国外检察机关在犯罪控制、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律性做法。可以作为我们强化法律监督的参照,如超越当事人立场的客观义务;拓宽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有利于检察工作公正与效率的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等。
二是要正面借鉴与反思解构相结合。即看到某项国外做法在促进监督效能的同时,反向思考其能否与现有其他规则共生共存,如果不能兼容,则应果断地对其进行改造或舍弃。
三是平衡借鉴职能扩展经验与权力制约经验。既要看到国外扩充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趋势,也要从国外针对检察权的部门制衡、内部审查、民众监督多重监督格局中获得启示,强化监督者更应当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从制度上保证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公正、廉洁与高效。(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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