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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增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力度

时间:2009-05-06 10:15:00  作者:高云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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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和侦查两项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发展不全面、不协调会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笔者拟从完善法制和工作机制两方面谈谈如何加强“两项”监督。 

  —、完善“两项”监督法制建设 

  具体而言,包括五个方面:(1)侦查机关徇情枉法、利益驱动等侵害人权的积极立案行为,比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的消极立案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而立的积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2)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权,但没有明确对立案的知情权,客观上造成了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行为一无所知,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使监督由被动、事后、片面变为主动、同步、全面进行。(3)侦查机关解除逮捕强制措施既不报检察机关审查也不备案,不可避免导致解除逮捕的随意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解除逮捕的审查,以完善检察机关逮捕监督权。(4)侦查中经常发生证据收集不全、补查不到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对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成效低迷,因此刑事诉讼法至少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重特大案件和补充侦查案件有引导侦查权,以保障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办案质量、效率和公正。(5)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说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执行,通知立案后变相提前立案时间或者立而不查,等等,这既挫伤了监督的积极性也影响监督的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侦查机关不接受监督的责任,强化监督应有的刚性。 

  二、创新“两项”监督工作机制 

  立法是硬件,机制是软件。笔者认为,当前更应当面向现状、问题和困境,创建激发监督活力的新机制。一是就案件移送、立案、处理环节,应当与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形成更为具体的刑事案件备案审查机制,旨在拓展监督空间,加强监督力度。二是就违法、违纪、违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规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形成纠正违法行为机制,旨在统一监督标准,规范监督行为。三是就监督力度问题,应当深化上下级业务部门的纵向联合,确立监督救济通道;深化相关业务部门的横向联合,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检察一体化机制,旨在形成内部合力,加强监督整体效能。四是就解除逮捕失控问题,要对捕后嫌疑人羁押、变更等详细情况,建立网络信息反馈,形成逮捕跟踪机制,旨在使监督常规化,加强逮捕监督。五是就监督成效问题,应当关注被监督机关实际作为,该受理的是否受理,该审查的是否审查,该调查的是否调查,该跟踪的是否跟踪,该纠正的是否纠正,建立监督责任机制,强化监督岗位职责。 

  (作者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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