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为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从今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然而因为行贿犯罪查询在目前还只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任何个人或机关都没有强制性,在司法实务中,相关个人及机构往往也是流于形式,甚至根本不采取这一程序,这种没有刚性资格准入制度相配套的档案查询工作,很难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与职务犯罪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应有的预防及规模效应,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建立强制性规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有强制性规范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有效遏制腐败的需要。行贿犯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不仅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可以说行贿是政治腐败的主要源头,行贿的罪恶与腐败危害是密不可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起强制性规范,通过建立强制查询效力、程序和统一处置标准,可以更好地引起招标部门的重视,避免招标机构走形式,也使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说情、并在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为这些企业规避廉洁准入而亮起红灯,从而达到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警示和威慑效应,重新构建社会良好信用体系,有效遏制腐败多发势头的作用。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有强制性规范是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功效的需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公开受理查询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强制性规范,检察机关对查询工作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实践中,应该来查询的有关单位或相关个人来与不来查询,对查询后的结果如何处置,都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缺乏强制性配套措施的制度,很难充分发挥其切实的功效。而建立强制性规范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可更好地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也便于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从而起到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功效的作用。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有强制性规范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需要。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腐败的重要职能作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要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纠正,以保证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把反腐战略的着眼点从人治移向法治,形成相互支持、成龙配套的规则集或制度集,最终用各种机制、法制、管理制度,缜密编织一张让人不能、不敢、不想、也不必腐败的“反腐天网”,建立起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作者单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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