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其缺少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不明确,制作不规范,内容空泛,缺少监督落实机制等原因,使得检察建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却并不理想。笔者认为,要规范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着力规范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规范
建议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检察建议作为建议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就决定了检察建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相当有限的。为使这项检察业务“名正言顺”,有必要将其纳入相关法律,以利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社会各界有法可守。因此,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提出增加规定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使之法律化,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
(二)程序规范
1、规范检察建议的制作、发布程序。要明确检察建议制作的审批程序。应当由办案人员起草,本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定稿,送分管检察长审定,加盖院章,以检察院的名义发布。
2、规范检察建议的送达程序。明确检察建议的送达主体,全院检察建议均由预防部门负责统一送达,办案人员陪同前往案发单位听取相关意见,争取与建议对象形成一致意见。
3、规范检察建议的登记程序。检察建议发出后,由预防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向上级院预防部门备案。对检察建议的反馈、回访等情况均要由专人负责,分类管理。
(三)实体规范
1、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正如学者们所说的:应对检察建议可以适用于对发案单位和对被建议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适用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行为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于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相联系的情形;可以针对具体的违法和不执行法律事项,以及具体的监督管理漏洞提出。但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不能干预被建议单位的正常执法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不能对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提出;亦不能在同有关单位联系、协调行政工作事务时提出。具体检察建议内容也切不可不合实际、漫天建议。
2、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不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是使检察建议失去实际意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成为检察建议能否收到实效的关键。具体做法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前,办案人员首先要从办理案件入手,深入发案单位开展调研,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分析发案原因。其次要做到一事一议,说理透彻。(2)检察建议的专业性。检察建议要想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得以落实并收到实效,除了法律方面的准确性和严谨性,还必须用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加以充实。实践中,对检察建议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组织案发单位有关人员、相关行业专家和办案人员召开分析会。此种形式既能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优势,又能找准症结开出良方,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3)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在制作检察建议之前,办案人员应主动与案发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联系,与他们交换意见、征求看法,激发被建议对象的积极性,使他们增强落实检察建议的决心。
3、规范检察建议的回复制度。要规范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将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
4、规范检察建议的落实机制。检察建议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命令性。如果建议制发后,不管不问、一发了之、任其自然,不仅不能体现司法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达不到提出检察建议所预期的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监督狠抓落实。其方式有电话督促、专人联系、定期走访、催告落实等。
5、规范检察建议的考评机制。将检察建议的应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避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为了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要由预防部门将检察建议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并特别强调注重质量和实效。要摒弃将检察建议的发出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评。实践中,预防部门在制作考评标准时,可将评比分值与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采纳的比例挂钩,被采纳的比例越高,分值亦越高,以此,可更好地激励检察建议的质量。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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