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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与探索

时间:2009-09-18 09:26:00  作者:张丽娟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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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执法办案环境的新变化,对民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以此为核心提高抗诉书的质量,以适应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是摆在民行检察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敦煌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民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本文结合近年来该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实践,谈一谈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与探索。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行监督说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民行检察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其意义不仅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减少因不必要的缠诉、滥讼等诉累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而且通过对检察业务和法律监督过程与结果的理由分析、阐述及说明,有效促进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有利于锤炼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抗诉的认同,从而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总体效率,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是提高民行案件质量的切入点。抗诉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民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书面载体和表现形式,民行案件从受理到审查,从找出错误、分析问题到最终处理,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和所有的内容都集中体现在抗诉书中,案件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抗诉书的质量。因此,抗诉书说理是否透彻,观点是否准确、到位就显的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全面提升抗诉书的质量,才能提高民行案件的质量。 

  (二)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是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抗诉书说理工作与民行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不断加强抗诉书的说理工作,提升抗诉书的品质,既可以带动业务建设,又可以带动队伍建设,对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双重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抗诉书说理工作是增强民行检察监督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抗诉书观点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抗诉意见最终能否被当事人接受,被法院采纳,对民行检察监督能否发挥实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抗诉书的说理工作,可以增强抗诉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民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叙述事实要清楚,证据分析论证要到位,力求做到“事理、情理、法理”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民行抗诉书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情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服人。针对不同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加强抗诉书说理的具体方法是:

  (一)着眼办准,通过开通多种渠道,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应作出提请抗诉决定的,先不急于定论,而是力求多方论证、检测后再下结论。一是加强与原审法院的联系。主动加强与法院再审庭负责人及原审法官的联系,共同分析案件的现有证据及相互证明情况,再根据规定的抗诉条件,论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应否成立。二是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将案件的审查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来分析评判法院裁判认定、采信证据是否违法,举证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是否正确,共同进行探讨,最后依法达成共识。

  (二)立足办实,依据事实找准法律条款,阐述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对审查中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应从立法精神与法律条款适用条件上阐述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并通过解释法律条款含义与法律责任分配挂钩,指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所导致的责任分配错误。这样,不仅尽量在作出决定前把案件办实,同时也避免了该抗而不抗问题的发生。如,该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从一开始就采用假冒、欺骗的手段,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涉嫌合同诈骗。原审法院以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案再审后,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重在规范,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分析案件处理结果。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为由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时,在准确把握“违反、可能”等立法用词本意的基础上,掌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证据,及时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具体情况。一是关于对“绝对再审”的情形。比如对遗漏共同诉讼人、违反审判公开制度等案件,只要某些程序违法的事实一旦存在,便不问实体结果如何,就必须提出抗诉。在阐述抗诉理由时,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基本案情以及原审程序事实,分析原审程序到底违反了哪条规定,论述该项程序违法属于必须再审的情形。二是关于对“酌定再审”的情形。发现原审程序确实存在违法的事实后,要进一步审查原审程序的违法是否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影响了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就选择提请抗诉,重点指出该项程序违法,且已经影响到了实体公正裁判。如,该院受理的原告南湖信用社与被告秦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原判决在被告秦某没有到庭进行质证,对抵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无法核对的情况下,就缺席作出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而本案的被告秦某就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而原审法院只对秦某进行一次传票传唤,在秦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便开庭审理,从而导致无法质证和认定担保抵押合同有效的事实,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实体结果。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程序违法,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了该院的审查意见。

  (四)力争办透,抓好每个说理环节,有效保证案件质量。在落实前述三项创新措施的基础上,为把整个提请抗诉案件办理得更为牢靠,我们抓好提抗案件说理环节,明确规定对作出提抗决定的案件,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说明:一是从提出抗诉的条件分析;二是从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三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对办理的每起提抗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都制作了《民事提请抗诉说理报告书》,在说理书中将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阐明。通过说情、说理、说法,释明法律规定,从而将“说情人”变为“说理人”,经过实践取得了实效,达到了案件“支持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改判后满意者多,不满上访者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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