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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具有强制性

时间:2008-02-22 00:00:00  作者:赵冬燕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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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的特征

“公益”为后起词,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劳动是劳动的一种形式,是指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劳动,由此区别于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有偿劳动。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具有更特定的范围,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复归社会的过程中,为加速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而进行的强制性的、为公共利益的劳动。

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性。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是在国家强制力的支配下实施的,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进行无需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且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执法中于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服刑人员一旦违反了公益劳动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矫正性。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教育矫正。通过矫正其好逸恶劳的主观恶习,使其养成守法向善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习得适应社会的本领,早日回归社会。3.规范性。公益劳动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服刑人员适用的,针对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劳动方法的活动。公益劳动的内容和强度随着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变化,而这些都要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

■公益劳动的属性

公益劳动并非是法定的刑罚执行的内容。公益劳动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没有雏形,但其属性可以从国外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启示。

一、公益劳动Vs.社区服务

在国外,公益劳动是在社区服务的意义上来适用的。社区服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属性。广义上来说,国外类似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务的法律属性有以下几种:一是作为独立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务;二是作为非刑罚方法来替代其他刑罚的社区服务;三是作为刑罚执行内容的社区服务;四是作为审查起诉考察手段的社区服务。我国作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的公益劳动类似于上述第三种,即公益劳动既非独立的刑种,也非刑罚的替代措施,更不是作为辩诉交易条件的社区服务,而是社区矫正试点阶段作为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内容之一的劳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不是法院判决中的内容,而是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针对五类社会上服刑的矫正对象所规定的强制性劳动义务,是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外增加的内容;我国的公益劳动除了适用于缓刑、管制等轻刑犯,还适用于某些假释等重刑犯;当前我国的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中的强制性义务,不须征得服刑人员的同意,因此它更多地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在推行非监禁刑的过程中对刑罚惩罚弱化的趋势起到了强化的效果;公益劳动并非法定的矫正方法,在目前中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中也没有单独的违反公益劳动命令的惩戒性措施。

二、公益劳动Vs.监狱劳动

监狱劳动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的方式。监狱法与社区矫正制度都规定了对罪犯行刑的手段之一是劳动。监狱劳动与公益劳动都要求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这里的劳动既是罪犯服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公益劳动与监狱劳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的环境不同,前者是在开放的社会化的环境中进行,而后者是在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同时,监狱劳动具有机械性,要求划一性,而公益劳动无论是在时间、地点还是在劳动的形式上都有相当的灵活性。

三、公益劳动Vs.监外就业

监外就业又称为工作释放,是一种让服刑罪犯白天或工作日离监到社区从事一定形式的自由劳动,晚上或周末回监狱服刑的开放式处遇制度。公益劳动与监外就业的目的相同,都是出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考虑,但是二者存在本质的差别。监外就业是监禁状态下的开放式处遇,罪犯尽管是在开放的状态下劳动,但其行刑方式是监禁刑,劳动时间以外的刑罚要收监执行;而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是在开放的行刑方式下进行的刑罚执行方法,无论是劳动期间还是平时,服刑人员的处遇都是开放的。监外就业执行的是监禁刑,而公益劳动执行的是非监禁刑,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差别。

■安全抑或矫正——公益劳动制度之前景展望

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组织开展好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如何在社区矫正中真正平衡好惩罚和预防、安全与复归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矫正理念,是中国特色的公益劳动制度的灵魂所在。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尤其是面临着国际盛事在中国的开展,安全问题不得不放在首位。因此,公益劳动的首要特征是教育。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过程不能靠自发自觉来完成,而只能在专政手段强制力的基础上来实现。在教育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矫正对象作为人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公益劳动既要保证惩罚的严厉性,又要保证其延续性和规律性。

然而,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拒绝推进变革和发展则会导致不安全和社会分裂。公益劳动不仅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管理的手段,也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必须看到的是,包括公益劳动、帮扶中心等都是刑罚执行适应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化潮流的产物。公益劳动融教育刑思想和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社区矫正要致力于教育矫正对象的发展权,要致力于矫正对象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复归社会并能够得以发展。而公益劳动制度是促成上述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服刑人员复归的理念,这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益劳动的形式可多样化。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行刑内容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公益劳动也应该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不能简单局限在初级劳动的范围内,而应该让罪犯能够适应外部世界的变化,增强服刑人员的生存技能,使得其能够在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公益劳动还只限于制度的层面,处在试点阶段,今后要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国外的经验可以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如何使安全与矫正同生共存,相互促进,使公益劳动能够真正成为一项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刑罚执行方式的有力方法,是我们需要长期研讨的课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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