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犯罪学教科书一般将共和国成立以来50多年的犯罪状况,划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7,1957-1966,1966-1976,1976以后。这种划分的前提应该是犯罪问题与政治问题密切相关,一旦执政者的执政方针改变,社会上的犯罪状况也随之改变。执政方针与犯罪问题之间应该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之间的这种相关性是否会如此密切,执政方针改变后社会上的犯罪问题会否迅即产生相应的变化,反应会否如此灵敏,可能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探讨才能做出结论。可惜许多学者或教科书编撰者在做出这样的阶段划分之前大都缺乏对于这种相关性的分析探讨。
假如一定要对共和国50多年来的犯罪状况分阶段探讨,可能应该有别的分阶段依据,如,是否可以分这样三个阶段:79刑法典实施前,79刑法典实施后,97刑法典实施后。这样划分的依据是国家刑事法条款及相关的刑事政策变更。因为在刑法公布实施前后和修订实施前后,国家的刑事处罚条款以及刑事政策措施是有许多方面的差异的,而这些差异会影响到对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对于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从而使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犯罪人的构成等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79年才公布刑法典,但刑事法律应该是很早就有的。共和国刑事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34年共产党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8年 8月陕甘宁边区也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其后一些边区皆颁有类似的条例。共和国建立后,制定了若干单行的刑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单行刑事法规成为共和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依据,当然也是确定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法律依据。
共和国建立之初,犯罪问题表现为国民党残余特务和土匪的破坏性犯罪(反革命犯罪)和一些人的抽赌嫖等恶习犯罪。恶习犯罪随三大恶习被除去而逐渐消失,但反革命犯罪不断出现新的形式。犯罪者先是国民党残渣余孽,后有奸恶资本家商人,后又出现攻击共产党政策的知识分子,再到党内的资产阶级当权派,新生的资产阶级反革命分子。所以,在20世纪50、60年代,反革命罪是主要的罪行,预防和惩治反革命犯罪是主要的犯罪预防任务,《惩治反革命条例》也成为当时主要的刑法,其它的刑事犯罪基本上也比照反革命犯罪加以处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公布,反革命罪成为刑法规定的诸类犯罪中的第一类。
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工人农民群众可以任意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身上发泄自己的种种愤懑和仇恨,侮辱、伤害甚至致他们于死地,一般都被看作是革命的行动,是不被认为是犯罪的。当然,工人农民群众队伍中的人互相伤害是会构成犯罪的(伤害者一般会被看作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属于地富反坏右的人相互间的伤害也会被认为是犯罪,是狗咬狗的那种犯罪。
文革结束后,对犯罪问题的看法渐渐改变。对右派分子的平反和随后对地富反坏分子的摘帽,对知识分子属于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确认,中国社会消失了工人农民群众的对立面。刑法典的公布使对犯罪的认识和认定有了分类的具体的标准,达到一定程度的侵犯和伤害都无可逃避地被认定为犯罪。首当其冲的是文革中出生的青少年,他们看惯了父辈的相互争斗和任意伤害,但他们中的许多不能自律者正好遇上新刑法的严格的他律。1980年前后,中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法制开始严密之时,一方面是人们对严密的法制需要适应的过程,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人)还习惯于文革时期的胡作非为;另一方面是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确定有法可以,犯罪者漏网的可能性越来越少。所以,1980年代的头三年全国的刑事案件数量相当大。1980年全国人口9.8亿,刑事案件75万起,犯罪率为7.7‰;1981年刑事案件89万起,犯罪率为8.9‰;1982年刑事案件74万起,犯罪率为7.4‰。这三年中,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整个犯罪案件的70-80%。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实施。“严打”对于控制刑事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刑事犯罪并未因“严打”而大量减少。1985年刑事案件开始明显上升。当时,一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突出,团伙犯罪问题严重,1986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2.5%,从1983年到1992年10年间,“严打”摧毁犯罪团伙19万个,查处团伙犯罪人员80余万人;二是农村刑事案件逐年增多,1987年比1986年上升1.3%;三是流动人口犯罪迅速增多。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一直有增无减。
随着全国经济政策的改变和经济生活的活跃,个体贩运,下海经商,市场经济,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1980-1988年9年间,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数和立案侦查数分别增加了3.9倍和3.1倍。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权力型经济犯罪数量与日俱增。1990年代,犯罪人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团伙犯罪转化为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严重腐败化,经济犯罪巨额化,流动人员犯罪问题,使得社会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
97刑法典实施后,犯罪人低龄化问题、有组织犯罪问题、腐败犯罪问题、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等依然严重,并且,有组织犯罪的黑恶势力问题往往与腐败犯罪问题相互关联,经济犯罪则向组织化发展,国际犯罪组织渗透和国内犯罪组织向外发展则使有组织犯罪进一步复杂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影响下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势力抬头,计算机犯罪发展为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绑架、敲诈、抢劫、抢夺,侵财犯罪暴力化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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