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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与法律人的职责

时间:2007-03-22 00:00:00  作者:卜安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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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法律人既不包括从事法学理论探讨(以及教学)的法学人(法学家),也不包括从事立法实践的政治人(政治家),而是指掌握当下社会所运作的法律的具体知识,参与当下社会运作中的法律机制,在当下社会的法律运作之中发挥着某一种或数种具体实际的法律作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实际参与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也应该包括在行政部门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许多人可能不会同意我这种观点。许多法学家(法学人)总是认为自己当然是法律人。这其实涉及法律运作体制和机制问题。美国的多数法学家其实首先是法律家。他们是由法律人变为法学人的。但欧洲奉行民法法系的大陆国家的法学家与法律家却较少重合。据说,法国、德国的法学家的社会地位比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地位要高。但美国社会地位较高的可能是法律家(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我们的共和国的法律运作体系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近,所以朱苏力教授主张我们的法学院学生学有所成的应该成为法学教授、法学家,次一点的当法官,实在没学好,做个律师算了。(朱教授在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曾有此说)朱教授对美国法制有很深的研究,但他的这个说法是针对中国现实的。美国学法学的首先是做律师,然后做法官,然后做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者由律师而当政治家,当议员,当州长,当总统。在中国如果做律师,后面的路会比较窄,但如果做法学教授(法学家)可能会当上法学院院长,再当法院院长或检察长,也可能当部长,再上去不可限量。所以,朱苏力院长的指点对学法学的学生来说是很有益处的。

但我要说的是,无论世界各国法律人与法学人是重合还是明确界分的,法律人与法学人是不应该混淆的。法学人可能比法律人更懂法,更会分析案情,更能将案情与法律规定对上榫。但如果你仅是法学家,不是法律人,没有参与法律运作的职权,你就不要伸手干预法律运作。刘涌案中一些法学家的干预及这种干预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反映,应该能说明这一点。与此相同,政治人与法律人也应该有界分,没有法律运作职权的政治人(政治家)也不能干预法律的运作。

当然,法律人参与法律运作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职责要求参与,只能按法制的整体制度的各项具体要求而参与。例如,按法律运作的制度设计,公检法司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控辩对抗,审判独立。制约、对抗、独立看上去是不和谐的,但这种司法的不和谐却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假如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在法律运作中都和谐一致,岂能保障法律运作的合理进行,又岂能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在现实的法律运作中,有时作为私下的交易,有时作为公开的追求,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往往会协商协作,和谐一致。这是一种既令人困惑又难以回避的现实存在。

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我们需要建设合理的法制,我们需要实现法治,我们需要有一个与社会各个层面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运作体系,我们的法律人应该有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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