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去书店买了由博格西诺(J.J. Bonsignore)等著的《法律之门》(Before the Law, 第8版)(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94万字,定价89元)这本书。据说,这本书是美国的畅销书,并且是一门非常好的入门书。
说它是非常好的美国法律入门教材,是因为这本书本身就是“为教而写”的,并且是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写的。这部书之所以很快获得美国法学院的青睐,原因就在于其叙事手法的创新,它通过小说、寓言、连环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得读者在乐趣中学习到了美国法律的真谛。就法学理论研究深度而言,这本书或许算不上什么,但就它是一本教科书,一本入门书而言,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这本书的出现,本身就带有写作方法的启示意义。
我对这本书感兴趣,则是从这本书中了解到了美国判例法所扮演的作用。
我主张中国需要在保留成文法传统的同时,引入“准判例”制度,认为判例的作用就在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请参见刊登于《法制日报》的拙文:"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及克服"(http://www.wuyuelaw.com/article/essays/200610160130.html )。
然而《法律之门》的论述却加深了我对判例法作用的认识。
作者引用卢埃林的话说,为什么我们需要判例,因为判例其实是前人的实践经验的“官方”总结,“先例不过是官员或者官方实践的尊称”。这里所指"官方"(official),还不仅是法官的那个官方,还包括其他的国家机构的那个官方,例如公安、检察、国土、税务等司法、行政部门。换言之,判例,或者说先例不仅存在于法官的判决里,还存在于一切官方机构的实践当中。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这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
先例为什么重要?在卢埃林看来:
“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
由此可见,先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题外话:从这部著作的翻译风格来看,译者在忠实原文与忠实意义之间似乎更加忠实于原文,因此开始阅读时,感觉“欧化句子”比较多一点,不太习惯,尤其是很少阅读译著的读者可能读一遍还不能了解某些句子的意义所在。但是随着阅读的深入,发现这种“欧化句子”也具有自身的好处。总的来说,是一部较好的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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