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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关注中国法学

时间:2008-03-28 00:00:00  作者:谢晖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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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教授简介:

谢晖,男,1964年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理论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济南)、民间法研究所所长(威海),理论法学学科组组长,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士学位;2004年获山东大学中国哲学史专业博士学位。兼任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学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理论法学研究会会长。曾分别在宁夏大学(1985年-1993年)和宁波大学(1993年-1996年)任教。

先后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学术随笔70余篇。主编大型法学丛书《法理文库》(山东人民出版社,现已出至53部)和《公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已出版28部);主编《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等学术刊物;担任《中国诠释学》的主要编辑人。其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反响很大,其中有六十余篇(部)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校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文汇报》、《公共论丛》、《法制日报》等刊物或报纸转载、转摘或评论。还有一些成果被翻译为海外文字在国外出版。据南京大学图书馆统计,其论著的引用率在中国法学界名列前茅。其科研成果获得各类学术奖励共40余项。

2000年,获教育部"首届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2年,获山东大学首届“杰出学者”称号;2002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003年获“山东大学杰出学者”称号;2002年、2004年分别入选第一、二届山东省“百人工程”计划;2005年,获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泰山学者”岗位。

(编者按:《关注中国法学 》系列,是谢晖教授去年五月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录音整理。也是谢晖教授在各地的三个演讲主题之一。另两个主题分别是:《法律的全球化和全球性的法律对话》、《民间法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对话》。本主题曾分别在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广西师范大学演讲过。原文刊登在本网站谢晖教授自己的博客上。)

如何来展开和大家交流这个问题,我想我大体上分析了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话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话题的背景。我之所以跟大家交流这个问题,是有这样几件让我感触很深的事情。第一个事情是,今年我们招收法理学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唯一命题是"我国规范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述评"。结果,我们三位阅卷人在阅卷之后发现有很多方面令我们觉得不很满意。有的学生是这样答题的,他对西方规范法学的发展从头到尾答的都非常认真,甚至能够写上10页(他的答题总共16页)。而一谈起我国规范法学却不知所云。难道说中国法学界对规范法学真的没有任何贡献吗?难道说这些年来中国的法学者在规范法学方面都没有做任何工作吗?据我所知,似乎并非如此。但是,考生们就是不了解。比如,这些年来专注于规范法学研究的一些学术团体,像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包括我所供职的山东大学,大家对他们的研究知道的很少;再比如大家对国内相关的规范法学的讨论也了解的甚少;还比如对中国学术界所办的有关规范法学的刊物、出版的学术著作以及翻译的状况也不甚了了!这就引发了我的一个思考--我在我的一篇博文中专门谈过我的感想--我们的学生对中国法学了解甚少。无独有偶,在我们进行博士研究生入学复试时,有18位同学参加了复试,其他老师出的题目是很专业化的,而我出的命题其实是最简单的。我们采取现场答问的方式。比如有的同学抽的主题是"后现代法学"。那我就向他随机性地问一个问题:"你能不能举出中国学术界研究后现代法学最有代表性的五位学者及其作品?"其它老师问的问题他可以回答得非常利索,但是我所提出的问题他却瞠目结舌。为什么?一言以蔽之,他对中国法学界的情况不太了解。再比如说,关于"法律全球化",有一位同学正好抽的是这样一个题目,他回答结束以后我也问了他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我说:"请以你的标准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全球化研究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五位学者及其作品?"一听到我这样的问题,这学生也是瞠目结舌,可谓一问三不知。原因何在?在我看来,也是由于我们的学生对于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情况不太了解。

不太了解倒罢了,但是问题还出在我要谈的第二个背景上,不论是学者们也罢、还是我们的学子们也罢,都存在一个普遍的看法--"中国法学什么都不是"。我看到我尊敬的广西大学教授孟勤国先生--我想在座的各位大概都非常熟悉他,他也是我们西南的民法学界中实力派教授之一--有一篇随笔在《法学评论》发表,他的文章写得非常潇洒、激情,文笔也十分漂亮、流畅。他对当代中国法学目下所呈现出来的"热潮"以及背后可能所隐藏的一些危机进行了反思,他所用的词汇可以说是冷嘲热讽式的。我看过孟教授的文章,并为其喝彩的同时,也在反思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学确实还存在很多很多的缺陷,但孟教授,当你在这儿讽刺中国法学界的时候,我想问你究竟看了中国法学界多少本书?认认真真地读了有多少本?我们可以追问:有没有看过100本?或者再进一步追问:有没有看过1000本?如果没有这种认真的阅读,你怎么得出中国法学什么都不是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我也注意到我们尊敬的孟勤国教授在批判法学界其他人的时候,他能说得是头头是道;但是他在自我表扬的时候却也绝对不太含糊。大家知道他写了一本关于物权法的书,他的序言是这样写的,学术应当是"沉甸甸的"!由此大家会能不能推出:在我们尊敬的孟教授看来,他的学术是沉甸甸的,可惜中国法学界其他学者所做出来的都是不值一提的。大家可以看看孟教授的那本书,书名叫什么我一下想不起来了,我也认真拜读过他那本书,确实写得相当不错。从他早年研究政策法这个问题一直到近年他研究物权法,他的作品我一直在关注。我确实也认为他写的是沉甸甸的,但是在中国法学界,让人感觉到著有沉甸甸的书的,恐怕不仅是孟教授一人吧?我在这里想要说的就是这一问题。

无独有偶,我在阅读网上文章的时候,看到我们一位不知是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非常令人震惊且寻味的--《中国法学狗屁都不是》!各位,这个形容很不好听,是吧?我就无法理解:你作为一位中国的学者,作为一位中国的法学硕士生或者博士生,你这个结论究竟是自何得出来的?我也猜想,现在我们法科毕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你看我们学了这么多年,本科四年,硕士三年,毕业之后居然连一个像样的、体面的工作都找不上,许多学生一两年后还处在待业状态,被逼得没办法,还需要读一个硕士、博士什么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发发私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说"中国法学狗屁都不是",这实在让我不可理解。为什么?我还有一定的资格说这是在信口开河:因为这些年来,我本人因为主持"公法研究"这样一套学术论丛(现在已经出到34部了),同时也主持"法理文库"这样一套学术论丛(现在已经出到到接近70部了)--正好贵校有些教授也给我的工作贡献了他们的才智--所以我对中国法学界的大体情况还多少了解一些,因为每本书我都要认真地翻看一遍。与此同时,我还和别人共同主持了《民间法》、《法律方法》,每份稿件到之后,我都要有选择地认真阅读一些。与此同时,我也阅读一些相关的西方学者的作品,在比较过程中会发现,尽管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学术还存在很多缺陷,但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讲的那样不济、不值一提。因为这样一些背景,所以我呼吁、我建议:我们的学生应当认真地阅读中国法学!而不要根本不阅读,而扬扬乎结论在先--中国法学什么都不是!只有在认真地阅读了之后,我们才能准确地总结:我们什么地方还做的不够?什么地方还有一定的贡献。我们才可能做出一份有关当代中国法学的理性判断。以上是我跟大家今天想交流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我要提出"关注中国法学"这样一个话题。

今天想跟各位交流的第二个话题是:中国法学从哪些方面看是值得人们关注和阅读的?大家也许会问:你既然说中国法学具有它的一些特色,是值得我们阅读的,那么为什么是值得阅读的?有哪些地方是值得人们关注和阅读的?

我觉得中国法学值得大家关注的第一个原因是:我们已经明显地看到中国法学的多元化发展这样一个既定的、既成的事实。我在这之前听说今天晚上程燎原教授也要来这里,刚才我发现他不在咱们这儿,很遗憾啊!为什么要提到程燎原教授?是因为大概在1998年或者1999年--不是很清楚了--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会议上,我强调说,中国法学已经出现了向流派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迹象,经过进一步努力,多元化和流派化的中国法学必将呈现在世人面前。结果我们程老师听后非常激动,他说有些教授(我想指的就是我谢晖教授吧?哈哈)居然说中国法学要多元化发展、流派化发展,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多元化的种子还没撒下呢,又怎么会朝多元化、流派化发展?当时我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赞同。正好在我们那次会议之前,我出了一本书叫《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在这本书中,我已经对当时我国可能出现的法学的多元化发展迹象和事实做出了一个梳理和判断,在座的诸位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看。这些年来,中国法学的多元化发展和流派化发展,我觉得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我这两年倡导在全国召开了两个系列的学术会议,第一个系列的学术会议就是贵校也做的非常不错的领域--民间法领域,即有关民间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系列学术研讨会。第一届在青海召开,第二届在成都展开,今年第三届在兰州召开,现在初步决定第四届在武汉召开,第五届在贵州召开。在这样的会议上,我们深深地感觉到,专门研究民间规则和民间习惯法的一些学者,他们不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知识上、在资料储备上,当专研其它领域的学者和他们进行对话的时候,其它学者的知识储备干脆无法跟他们进行对话。原因何在呢?因为有那么一部分人在认真地专注这个问题、在深入钻研这个问题。而毋庸讳言,我们有些学者却根本就不关注这样的问题,不关注当然就不了解这方面的动态,不了解这方面的资料,不了解民间规则在法律实务中、法律实践中可能的贡献--这不是已经说明这部分学者对我国法学学术多元化的推进吗?我倡导的另一个系列的学术会议是全国法律方法研讨会,第一届正好是去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法大做的是非常红火的,居然有140多位代表来参加,本来我的设想是每届会议最多有30到40位代表参加就足够了,结果却吸引了140多位专家参加。可惜,上次咱们贵校没去代表参加!周力,没去是吧?今年第二届将于11月份在广州召开,如果贵校有相关的学者和学术论文我建议可以去一下,给我们举办单位一个面子,哈哈。这个系列会议的发起是在广州的一次聚餐中,发起者从单位讲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后来在第一届会议上苏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提出它们想以发起单位名义参加。就这样,发起单位共有上述高校的七家法学院。由每个学院轮流举办一次。为什么我要谈起这个系列的会议?因为在第一次会议上,我深深地感觉到,本来会议主题是法律方法研讨会,但是,国内一些相当知名的学者上去发言的时候,他们所谈的根本和法律方法这样一个论题相去十万八千里!还有,主办者也邀请了一些著名的学者做评论,其中做评论的有些学者是各位在座的同学都非常熟悉的。但听过一些学者的评论,你就会发现他们对法律方法这个领域的问题几无所知,你听后也不知所云:不知道他们究竟评论的是什么!这样,我最后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学者对这个领域根本就一窍不通。我认为主办者当时做的有不够的地方:为什么让对这个问题几乎一窍不通的学者去做什么评论、总结呢?为什么让对该问题基本没什么钻研的学者做大会的发言呢?当然,这个事情从另一个角度给了我们的一个启示--中国法学正在朝多元化甚至流派化方向发展。有些人熟悉的法学领域,另一些很著名的法学家,却不甚了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同样是从事法理学的学者,但当有些学者所研究的专业领域另一些学者读都读不懂,或者根本不了解的时候,我们就完全可以说我们必须得关注它的发展,关注多元化尤其是各位学者应当关注中国法学已经多元化发展的既成事实问题。这是我的一个根据。中国法学已经出现了多元化、流派化发展的既成事实,对于这样一个既成事实,我们应当不应当关注?我个人觉得应当关注。至于说这样的多元化、流派化发展和西方法学相比较,它所做出的学术贡献究竟有多大?它自身的知识创造究竟有多少?它是不是在我们既有的西方知识基础上给人类法学知识增量了?我觉得这些问题另当别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你总要了解了之后再说话、再作结论,而不能不了解、不阅读就急急忙忙把结论先放在前面。

弄清中国法学值得关注的原因之后,就需要进一步了解为什么中国法学值得我们关注、学习?我试作如下解释:这些年来我特别注意到,我国七十年代以后有一批非常优秀的年轻学者正在蓬勃地成长起来,包括在座的诸位博士候选人,像赵老师、陆老师、周老师等,还有硕士候选人海松啊(我是第一次见到他。我在网上看到了海松君写的那篇洋洋洒洒的赋,号称"中华第一赋"吧--当下"中华第一赋",说老实话,我看了之后真有些心潮澎湃啦!在网上看到他的作品,觉得他应当是一位非常潇洒自如的、目空一切的、喜欢指点江山的优秀学者,但是没想到他是这样一位谦谦君子。我相信海松只要持之以恒,将来会成就大事业的)。总之,我觉得这样一批新生代学者的发展,特别值得我们关注。前一段时间,有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他才是本科三年级的学生--通过网络和我交流了关于他对拉德布鲁赫的看法,我看了他写的文字之后,感觉非常惊讶的,我甚至怀疑这是不是出自一位的本科生之手的文字!后来我就给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专门去信,我说请您查查这位学生究竟是不是你们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不要拿你们的博士生唬我说他是本科生。他一了解,果真是一位本科生。他对拉德布鲁赫的深刻理解,对德语的熟悉,对英文的了解,让我们这代人只能是叹为观止了!我相信,这样的才子在西南政法大学也多的是,包括鄙人供职的山东大学,这样的年轻才子也有的是。我觉得,关注中国法学,就要从关注他们的每篇文章开始,关注他们自己的每个具体探索开始。我在这里想做点自吹自擂了:这些年来,我跟国内的学术界,尤其是年轻的一代法学者,保持着比较好的关系。关系好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每当我发现刊物上或网络上出现一篇我非常钟情的文章的时候,虽然不知道他是谁,但我一定竭尽全力把这个作者找到。比如我在网上发现你们永和老师指导的一位硕士研究生,今天应当在场的,学术上很有见解,于是,我去年曾专门动员永和老师说:我这次到重庆来,专门请他报考我们的博士研究生呢,因为我发现他写的几篇文章太漂亮了!虽然永和老师一开始不同意报考,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后他还是同意报考了。结果尽管他考试差了几分,没考上,我很遗憾。但是我认为他只要坚持不懈,将来在学问上绝对是一个非常有出息的学生。我就是非常欣赏他写的文章后动员他报考的!

我以上的举例是想说明:只有当我们关注我国法学所取得的点滴进步时,我们才有可能在学生当中、在我们的学者当中树立一种自信心。当我们对我们的学生、我们的学者所做的成果视而不见,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不能写出什么好东西,从而把他们的作品扔在一边时,怎么可能促使我们的法学学术的进步?怎么可能给我们的学者以必要的自信心呢?我在1999年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召开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那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也是"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倡议人是著名学者童之伟教授--提到了一点,我说,:我们这代人特别要关注70年代后成长起来的法学家,要关注新一代法学家的成长。因为这一代法学家的成长对我国法学而言,也许是我国法学承前启后的最关键的一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这一代绝大多数人学术功底很一般,当然,你们的张老师、王老师是例外啊。像站在你们面前的谢老师,学术功底就很一般啊。古文功底很一般,洋文功底也很不好。在这样一个背景和学养之下,我们做出来的学问大家可想而知,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空想出来的。而七十年代后这一辈、甚至数代人,既有很不错的英文功底,也有相当深的中文功底。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实践践行能力比我们这一代要强的多。所以,我们这一代学者必须随时关注、呵护年轻一代法学者的成长。否则,中国法学的发展很有可能会成问题。这是我讲的其中一点:想从新一代的迅速成长这一视角来看我国法学究竟有没有可关注之处?

第三个问题,我要联系一个我曾反驳过的结论来讲。有些学者、学生曾跟我这样说:"谢老师,你看看现在我们书店里面琳琅满目的法学作品中值得我们看的究竟有几本啊?那么多学术作品,那么多教材性的作品,究竟哪一本是值得我们看的?"首先我对他们这样说:第一,看了再说;第二,这种情形不仅仅在我们中国存在,在国外也照例存在。如果在座的各位有兴趣,并且将来有可能的话,你到美国的一些书店里看看,那么多琳琅满目的法学作品里面真正能够称得上在那个国家里有代表性的、经典性的著作有哪些,特别是看它的教材,相互间借用甚至相互照搬的情形也比比皆是。所以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如此,当然中国表现的更为明显、突出罢了。尤其有些教材,几乎是完全照搬照抄的,仅仅换个封皮、换个作者,把别人东西拿过来就算自己的,这种情况我也看到过。但是正像我刚才所说,这种情况并不是说在国外没有。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各位感兴趣,你也可以再看看日本的法学作品,也存在类似的一些情形。所以我要说,学术研究它本来就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我们绝不能因为在诸多琳琅满目的法学作品中,相当多的内容似曾相识,就把其中一些未曾相识的你也放过去。似曾相识的固然是多见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当然"任何一个国家"这个论断是不是太泛化了--我想,真正在学术界能够做出贡献的、作为学术界领头羊的、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学者总是稀有的,而不是供过于求的。我想,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尽管我们会发现在法律、法学书店里各种各样的教材也罢、著作也罢,鱼目混珠的非常多。但是你要从中发现好书,发现对你足以有所启发的书,你就要多阅读,去粗取精、慧眼识珠嘛。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这是今天我跟大家想交流的第二个问题。

我想跟大家交流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大家可能不禁要问,西方法学的著作那么多,人家原创性的作品那么多,你为什么一定要我们来关注中国法学?为什么要我们关注中国法学的学术作品?对这些问题,我有这样的几点考虑:

第一点考虑,中国作为一个举世皆知的、悠久的文化大国,它在这个伟大的转型时期,在整个社会的创新、文化的创新当中,法学家自然负有责任,法科学生自然也负有责任,为这一伟大的转型和社会创新做出贡献。当然,我跟大家这样讲,绝不是因为我们是中国人,我们就在这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们中国是富有文化创造力的民族和国家--现在有很多人谈起对中国文化的看法,往往是嗤之以鼻的,特别是谈到对中国制度文化的看法时,更是嗤之以鼻的。在座的各位如果注意的话,前不久,南京师范大学秦国荣教授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做《警惕法学界的"复古"思潮》,我给他留了言,做了一个相反的回应。后来我把那个回应也发表在我的网页上。我对他的这种看法不太赞同,不太赞同在什么地方?第一点,我们有没有可能复古?我们国人今天这样的文化素养有没有可能、有没有能力复古?第二点,他在那里极力讽刺的是我国的一些学者企图在中国古典文化的基础之上寻求法制现代化的因子。我的回答是,这样的一种因子是不是在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中决然不存?我并不这样看。前不久,贺卫方、葛洪义和我,我们三个人在南京大学做了一场互动式、论辩式的演讲。当然,内容是我们三个人事先设计好的:贺卫方主张在中国制度文化领域的建设中应当走全盘西化的道路,所以,他姑且是法制建设的"全盘西化论"者;我的主张正好唱反调,我主张寻求对话的普适性,即使在中国制度文化领域中,也有条件寻求对话的普适性。而葛洪义教授则是居间者,他提出一种关于法律实践理性的说法,并在我们俩之间居间其说。我觉得,这个演讲应当说还算成功,当时大家在会场上讨论也非常热烈。在和老贺交锋的时候我谈到了一个问题,即美国的ADR解决机制问题。老贺认为,ADR解决机制完全是西方人、美国人的创造,你不要硬把它说成是中国调解文化传统对西方的影响。我这样对他说:"即使你的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ADR解决机制和我们中国传统调解体制之间有没有勾连性?有没有可沟通性。"他说,"对,这两者之间肯定是有可勾通性的。"我再向他提问,"既然有可勾通性,请问,我们对这种勾通性是了解一点好呢?还是说我们压根就对自己的文化传统什么都不愿了解,而直接稀里糊涂地向美国人引进ADR解决机制就得了?"他思考了一下,说:"当然,我们了解一点、知己知彼是好的。""那好",我说:"如果这样,事实上我们就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了"。我们还谈到了考试制度。我说:"在西方学者中,有一些人说中国人知道古代中国的四大发明对西方有巨大贡献,但是不知道中国人对西方人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贡献,这个贡献就是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简称考试制度。可以说,西方文官制度的发明,其借鉴的原始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他对这一看法嗤之以鼻,说:"不是如此,谢晖,你别听那些西方的学者乱说。"我就问他,"为什么西方学者是乱说?"他跟我讲:"我亲自听到的。"我没有继续追问他"亲自听到的"是什么意思,我只是反问他:"别人是乱说,那你卫方兄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是也在乱说?哈哈。"我们也提到了台湾的考试院。他说:"你问问台湾人去,他们的考试院发挥作用了没有?"我说,"卫方兄啊,我们都是好朋友,你如果这样说,你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不需要问台湾人,我们查查民国史,查查一些台湾同胞所写的所谓台湾史,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样一种制度--它本身是民国和台湾'宪政制度'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没发挥作用的结论吧?"这是我们辩论的一个场景,我在这里凭记忆复述一下。是想说明:事实上,不论在中国既有传统当中也罢,还是在中国当下的国民所创造的新的文化传统当中也罢,我可以完全肯定地说,能够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因子是多方面的。当然,我这样说,不是让我们一定要翻检中国古典制度文化、引来汉家故物以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这不但没必要,而且不可能。但是,作为关注中国制度建设的一群职业者,至少我们要了解这些东西,这对我们有的放矢地引进西方的法学思想、法律观点、法律制度至少可以提供一座方便的桥梁吧?至少没有什么坏处吧?所以,在我看来,对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向来富有文化创造性的大国而言,关注中国自身的东西是极为重要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一点。

我想讲的第二点,我们中国不仅仅是一个非常关注文化创造性、富有文化创造性的国家,而且在中国传统当中,我们还善于兼容并包。关于这一点,在座的有些听众可能又会说:"你这个谢老师作为中国人是不是又在沾沾自喜,王婆卖瓜了?"我要说:"不是如此。"在这一点上,我跟一些学者的看法不一样,中华文化是非常富有兼容并包精神的,我们不能因为近代以来发生了几场排斥西方文化的事件,就认为我们的文化从根上排斥外来文化。中国文化的兼容并包,大家只要关注一些现象就可以看得出来。上个月,我在河南进行调查的时候,正好到了河南和山西交界处的一个名叫青天河的地方。那个地方和中原腹地相比较,是非常偏远的,位于太行山深处。但就在那样一个偏远的地方,明末清初的时候就有一座寺院,这座寺院名为"三教寺"。三教大家知道,就是儒、道、释。大家想一想,在世界各国当中,能够把三种完全不同的宗教、三种完全不同的学说融洽地结合在一起的还有哪个国家?类似现象不仅仅在这个地方存在,在四川的青城山我也见过。青城山是一座什么名山呢?大家知道,是道教名山。但当大家到了这座道教名山去了之后,会发现在其中一座寺庙里面,摆着孔子的塑像、佛陀的塑像、还有老子的塑像,真可谓三教不但并肩,而且融洽相处。我在山东一个觉莒县的地方也见过一个年代非常久远的寺院,建于晋代,名叫 "定林寺"。大家都知道大名鼎鼎的《文心雕龙》的作者--刘勰,尽管他曾在江苏镇江出家,但事实上他老家是山东人,晚年的时候他就定居在自己老家。他老家的那座山--定林寺所在的山--并不太高,名叫"浮来山"。哈哈,青岛出产了一种名酒,就叫"浮来春"的。浮来山尽管不高,但是,在座的各位如果感兴趣,它有两样是很值得去看一看的,一个是现在世界上所发现的最早的人工栽培的银杏树。最早的天然银杏树大概在浙江的天目山,这两棵树我都见过。第二个,就是有个著名的定林寺。而这座定林寺啊,正好是三教合一的。和前面我提到的两座寺院的情形大体一样。这说明,三教合一的文化融合在我们国家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如果大家感兴趣,再回头看看《文心雕龙》这本书吧,它其实就正好体现着儒道释三家融合的真精神。

我们不仅仅是在这样一种信仰层面、在寺院里面可以发现这种文化融合精神,其实,在我们国民的日常信仰层面也会发现这一点。有一次,我在四川大学讲课,结束之后,川大的一位司机陪着我到峨眉山、青城山去了一趟。没想到,他在青城山是那样虔诚,烧了那么高的一柱香。直等他把香烧完后我们才离开。到峨眉山去的时候,他仍然是那么虔诚。我就问那位师傅,我说你怎么佛也信,道也信啊?他给我说:"谢老师,我是不管走到哪里,只要看见寺院我就信、就拜"。我问他,那你到了清真寺拜不拜?他说:"如果那些穆斯林跪下的时候,我在跟前,我也会跪下的"。由此不难看出三教融合对我国普通公民的影响。讲到这里,我们不妨再谈谈另一种宗教--伊斯兰教在我国的命运。我是非常尊重伊斯兰教的,因为它是非常具有创意的宗教,对此,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说了。我想说的是:它能和中国的宗教、中国的各种不同文化信仰和主张之间能够相对融洽地共处的这一事实。不仅仅如此,一些非常知名的伊斯兰学者,还努力实现伊斯兰教和中国固有文化传统的共处。例如,清代有一位著名的回族学者叫刘智,在座的各位有些大概听说过,有些可能没有听说过。他翻译过大量的伊斯兰经典文献,如《天方典礼》、《天方性理》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明确提出了"以儒释伊"--即以儒家经典来解释伊斯兰宗教这一观点。这样一种宽广的胸怀,大概只有伊斯兰教学者到了中国之后才可能达到!而大家反观一下西方当年,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关系,几乎可以说无法共存了!因为它们的一些纠纷,最后导致了西方人残酷的十字军东征!而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本来还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呢,阿拉伯民族和犹太民族都是古代"闪米特族"人的后裔,所以,历史上他们本身是兄弟民族呢。他们之间为什么产生了那么大的纠纷呢?其实主要是宗教和文化上的纠纷。这就不禁让我们思考:为什么同样是伊斯兰教,西方人却不能宽容它,犹太人也不能宽容它,而我们中国人能够宽容这种宗教?在这里,难道还看不出中国文化的兼容并包特征吗?所以,在这方面,我对我们中国的文化非常自豪。这些都是我们文化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典型体现。在这样一个国度、在这样的一种文化背景之下,一方面,毫无疑问,我们要宽容、包容来自那些西方的、甚至那些来自非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但另一方面,我始终认为,一个国家对他人的包容,是建立在对自己文化自信的基础上的,我不知道大家赞成不赞成这一观点?倘若对他人的包容不是建立在自己文化自信的基础之上,那就不是我们包容别人,而是人家在我们这里进行文化占领、文化侵略、文化殖民了!大家一定要把文化殖民、文化侵略、文化占领和文化包容区分开来。包容的前提是什么?正如刚才所言,是文化自信、是文化自觉。但是,占领、殖民的前提是什么?是丧失自我。各位,丧失自我和文化自信是不一样的吧?如果说我们中国已经在文化上丧失自我了,在座的各位绝对不会同意吧。包括在制度文化上丧失自我了,这样的见解大家同意吗?至少我本人是不能同意的,我相信在座的绝大多数同学也不能同意吧?既然如此,那么,一方面,我们就需要放大我们的视角,在文化上、包括在制度文化上努力推进全球开放;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这种文化自信不仅仅是人们 "发思古之幽情"、也绝不是说民国人比我们今天做得好、上一代人比我们这一代人做得好。而是首先要说,我们这一代人要有这一代人的担当和贡献,每一代人都要有自己的贡献和担当,所以,每一代人首先要瞧得起自己这一代人,我们这一代人首先就要瞧得起我们这一代人。否则,我们有什么资格、有什么理由说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中国是博大的、是兼容并包的、是能够真正实现开放的一个国家和民族呢?这是我讲的另一点。

为什么我们还要关注中国法学?还有一点,在座的各位,即使是外语再好的学生,我们将来得以安身立命的工具恐怕还是中文,是我们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我知道,在座的周力博士生,他对符号学非常感兴趣,他的语言学兴趣,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领域里已经达到某种很高的境界,他对语言学的研究也让我非常推崇。我们知道,海德格尔有一句名言:"语言是存在之家。"那么,什么是"语言是存在之家"?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是语言划分了我们的家园边界?界定了我们的存在之家?在座的各位,将来诸位的吃饭、穿衣、日常交往行为,我想更多地运用的是我们自己的语言文字吧?在座的张老师,我知道英语非常棒的,但是,他也没在英国工作、没在美国工作、没在澳大利亚工作。而是义无反顾地学习了西方的一些经典后回到我们中国来。为什么?至少我可以揣测:在他看来,只有在中文这样一个自己的家园中、自己的世界当中,他的主张、他的见解才能够被我们的学子、被我们的同行更加认可、更加理解,他才能在这样的语言体系中感觉到他的主体性存在是什么,主体性地位是什么,是吧,张老师?在英语世界当中,也许非英语世界的人们也会做的很好,但那毕竟是极个别的。对绝大多数人而言,身处母语之外,很难充分感受到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和存在。

谈到这个地方,我就想起洪堡先生、伽达默尔先生等对语言翻译的一种观点。一方面,我们刚才谈到,"语言是存在之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追问:语言为什么是存在之家?因为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译性。大家都知道洪堡这位柏林大学的创始人,也是近代语言学的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他明确主张:语言是不可译的。只有在自己的母语当中,我们才能更深地感受到自己语言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伽达默尔,当代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的奠基人和集大成者。洪汉鼎教授在翻译他的名著《真理与方法》的时候,向当时已经百岁的伽达默尔请教,说"我想把该书翻译成中文,您认为合适不合适?"老人家这样说:我非常钦佩你的毅力,但是我不对此抱更大的希望(洪汉鼎先生是我的忘年交,我们俩论私交可以说是达到无话不谈的程度,尽管他是老一辈,他甚至会把他私人的一些感慨跟我谈。我比他小的多,但是我自己私人的一些事情也经常跟他交流)。后来,等他把这本书翻译完了之后,再请教伽达默尔先生看看怎么样,伽达默尔先生点了点头,说我欣赏你的工作。似乎也就这样赞扬了洪先生一番,却没有说更多的。洪先生就相关的问题专门写了篇文章。后来伽达默尔先生去世后,他也专门写了篇文章,我忘记发表在哪份报纸上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找找看看。我讲这些,讲语言的不可译性,是想为语言是存在之家的另一种理解--不同的语言,决定着人们不同的生存边界--提供一种支持。

对此,我自己也有过一些经历。在某些方面,我比较幸运,有些文章被德国一位非常著名的学者翻译成德语。其中有一篇是国内一位在德国留过五年学,在中国上过五年德语,加起来学习了整整十年德语的中国学者翻译成了德语之后,寄给了德国那位著名学者,说你以前翻译过谢老师的文章,现在我也翻译了谢老师的文章,我期望你能推荐这篇文章在德国发表。结果这位学者给我来信征求我的意见,他明确地说,我认为你们这位翻译者,你们这位教授,虽然德语也很好,但毕竟德语不是他的母语,所以我很怀疑他的翻译能否到位,所以我准备重新翻译一次,署名上他仍然是第一译者,我是第二译者。后来征求国内这位译者的意见,问他同意不同意这样处理?这位教授说我当然同意、当然同意!后来我给这位德国学者回信后,他们就按照这个意见处理了。我给大家讲这个故事想说明什么问题呢?仍然是想说明"语言是存在之家"的关键因素,就在于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译的。尽管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语言是可译的,但是语言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一些障碍因素的。所以你在国际学术会议上经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形,日本学者在散会之后就基本上和日本学者拉在一起聊天,尽管不少韩国学者的英语都是很棒的,但是他们下来之后就是和自己的同胞们扎堆在一起聊天。而我们中国的学者也是一样,当然我们中国学者之所以如此,更多的是外语比较差,就像谢老师这样的。但是,即使外语很好的,比如说於中兴教授,我的老师,你们有些同学也很熟悉的,他的外语多棒啊,但他在一些学术会议之余,并不是首先和阿列克西泡在一起聊天,不是和哈贝马斯泡在一起聊天,不是首先和欧美任何一位聊天,而是跑来了首先和我们聊天。这说明什么问题?也许在座的有些人可以说,他的学术影响力恐怕还不足以首先和别人在一起聊天吧?但我并不这样看。如果说他的学术影响力还不够,还不足以引起如上大家的兴趣,那么,在会议代表中,还有许多赶不上阿列克西的、赶不上哈贝马斯的,或者与於先生学术水平不相上下的呢。但为什么他和其他学者也不交流,而是更多地和那些中文学者们交流?我想,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的生活文化限度。我们的文字和语言限度决定了我们交往行动的限度。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尽管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有些将来有可能成为国际化的律师,甚至可能产生在国际法院任职的法官,有些将来在国际上可能是非常有影响的学者。但是,绝大多数人的影响大概首先就是在中文世界,中文和汉语就是我们的"存在之家",中文和汉语也是中国法学的"存在之家"。即使将来走向国际的同学们,也未必忽视中文、汉语这个自己的存在之家。所以,基于语言和文字的考虑,我们应当关注中国法学。

我想和大家交流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大家可能会问,谢老师,你在这儿摆乎了这么长时间,是不是说中国法学就灿烂明丽,美丽芬芳,像你桌前的这一束花?哈哈,当然不是如此。中国法学确实还存在着许多许多弊端,我作为一位已经在中国法学界混迹了整整22年的学生、学子、也可以说是一位学者,对它的弊端深有感触、体会。比如,我们学术体制上的弊端。迄今为止,在我们这里,有一些正当的探讨还是被认为犯"禁忌"的。去年,我很尊敬的一位兄长,因为在他的作品当中多次提到宪政问题,所以中国一个很著名的出版社不敢给他出这本书。怎么因为探讨宪政问题就不敢出了呢?真是匪夷所思啊!但事实上,我们当下的一些所谓统治者,深深地感到宪政对政治家的手脚是一个严重的束缚,他们不愿意接受这个束缚。前些年我国在探讨修宪问题时,一些学者特别对所谓的代表思想提出了异议,并认为不能把代表思想写进宪法序言当中去。其实,这也是学者们的一般主张。结果,某个报社因为受到所谓压力,把本来排好版的、包括我本人写的一篇文章在内数篇文章决定不用了。这是已经安排好了的稿件啊!已经和作者达成了契约关系啊!报社为什么突然决定不用?还不是因为和上面规定的某种精神可能冲突?再如,法学界本来对所谓"以德治国"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口号非常有意见,但是,你不能把对它所提的相反意见写出来。尽管我在《法治讲演录》当中,还是写了我对这一口号的反对意见,但如果你写成长篇大论,交给某家杂志社,人家一般不敢采稿。在我看来,这个口号本身要么说明我们的一些领导人对法治一窍不通,要么说明我们的领导人别有用心,担心法治对某种政治的威胁。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制度对学术的困扰,比如在我国对学术过度的形式审查,一年一度,甚至一年数度,没完没了填表,应付差事,但你还必须得花时间应付!我是山东省所谓的"泰山学者",这让我比较自豪,但一年一度对我的相关学术检查,却让人疲于应付。尽管我自认为还比较勤奋的,还能经常写些东西。倘若一个人表面看上去并不勤奋,但是学问做的很扎实,五年磨一剑,即他在那里做了五年苦功夫之后,把他的成果拿出来奉献给你行不行?或者说你不要动不动就检查行不行?因为一检查就必须要填表,而那表格之繁杂,在座的各位老师大概都有切身的体会吧?因此,这样的一系列制度,极大地牵制了学者们的自觉、自主和自治。除了制度方面的影响之外,还有经济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70后的不少学者们而言,经济方面的压力特别大。我们结婚的时候,一间小房子住上4,5年,甚至更多时间,住下去也就住下去了,没有什么了不得的。但现在的年轻人结婚,人家住的是百平米的。本科生毕业都住的百平米的,我一个博士研究生毕业,并且我在国内还有点影响,住一个二三十平米的房子似乎是说不过去的,甚至是不可理喻的。因此学子们就自觉地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赚银子上去了。赚银子是必要的,但是对我们学者们的学术而言是影响巨大的。

大家也许知道,当年咱们西南政法大学出过两位非常知名的,我个人认为是有可能成长为顶尖级学者的人物,一位是研究马克思法哲学的陈学明先生,但现在据说他是一个亿万富翁(道听途说,不可当真啊),但是在学问上却默默无闻。我估计在座的年轻的学者听说过他的已经很少了,尽管不是说没有,但估计不是很多了。第二个是原来在四川省发改委工作的顾培东先生,当年我上大学的时候,看他写的文章简直让我如痴如醉,就像看梁治平的文章一样。但是,即使他本身还是非常勤奋的一个学者,因为他在后来做律师的工作中,在做体改委的工作中,仍然坚持写了很多东西,但和他上大学时写的东西相比较,我个人觉得视域是宽广了,深度却是不够的。我跟大家谈起这些我尊重的学者们走过的道路,意思是说:一个方面,经济问题对学者成长是非常重要的;但另一个方面,怎么样在体制上解决我们的学者们、特别是我们新一代学者们在生活、在经济上的牵制问题,让他们衣食无忧,专心致志做学问,是极其重要的。你们的付校长今天不在,若他在的话,我就建议他要把我们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的年轻学者们的这个问题解决好。不然的话,很多优秀的学者就有可能因此做不成学问。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利益的因素。大家也注意到了这些年来,法学界出现了很多在领导职务上确实很有作为的一些学者,但是让我们感觉到非常遗憾的是,职务的升迁和学问的衰降往往成正比例发展。和波斯纳相比,多让人汗颜啊!大家知道,尽管波斯纳在联邦法院系统还担任着那么重要的职务,但是他仍然能写出那么多优秀的作品。而在我们这儿,哪怕是一个大学里面的校长,一旦有了这样一个位置,他的学问基本上也就终止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公丕祥教授,他写的质量如何是一码事(我认为很有见地,但有些学者看法不同),但是他作品不断。再比如何勤华教授,且不论他的作品质量如何,但他那种不遗余力的考据精神和功夫,是值得大家所关注的。但是更多的人,一旦到了这样一个岗位,就很少见他的作品。有一次我和我一位很好的朋友,现在也是一位厅级领导干部,过去是一位著名的学者,谈起这个事情。他跟我讲,谢晖,我将不愧对我们学界。我将会利用我这样一个领导职务,争取给学界做更多的事,这是其一。第二个方面,我每天都把我的思考记在笔记上,现在我的笔记多了不说,至少百万字有了。他也用了"沉甸甸"这个词来形容。因为我们是很好的朋友,所以我就盼着他这个笔记能早日出版。但是到现在还没见到。也许是我太迫切地期望能见到他的那些笔记了。而这些恰恰都说明我们中国法学还存在很多制度性的、利益性制约。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性的制约因素,当然更有学者们的创作能力有限等等制约因素。时间关系,我就不再继续讲下去了,因为刚才张老师给我定的是一个小时左右,是不是我的一个小时快到了?所以我就不再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可以继续在网上或者其他场合进行交流,先向大家表示感谢,谢谢!(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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