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航业发展到今天,暴露出了它的巨大隐患。依据简单的“空中安全论”而建立的航空管制体制,不仅导致管理僵化、空中商业化利用程度低,而且实际上由于片面强调管制,致使很多并非细节的问题破绽百出,甚至埋下火药桶。今年3月31日发生的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执飞云南省内州市的18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便是一起在这样的强压式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震惊中外的“飞行安全危机”事件。
在这个以返航为形式的事件里面,表面上是飞行员不满“转会难”现状的一次抗议行动,但实质上却指向了航空安全问题:飞行员竟然集体无视飞行规则,用危险的要挟行动威逼自己的航空公司。这样的行动可以称得上是玩火!然而作为玩火者的飞行员,却是劳资双方中的弱者,他们在某种程度是被逼出来的,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劳资关系。
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家机构联合公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为了飞行队伍的稳定,在应对飞行员供应短缺的市场问题时,该规章不惜与《劳动法》背离,采取了将飞行员“固定资产化”的办法,严格限制其流动;若要流动,新用人单位须向原用人单位予以70万元至210万元的费用;而且明定“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转会机会微乎其微。按照现在网络流行话说,这种规章“很黄很暴力”。
飞行员情有可原,但东方航空公司对此却责无旁贷。为什么呢?
《飞行基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这里的所有单位首先应是指航空公司。就具体的飞行行动而言,飞行员是安全飞行责任主体,航空公司更是责任主体,而且是第一责任主体。《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也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在这起返航事件中,东方航空公司作为法人,以其恶劣的劳资关系导致属下飞行员采取过激行为,既没有尽到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义务,也没有尽到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且,可叹的是,事件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一直回避说明真实情况,东航云南公司开始作出的是“天气原因”的解释,到了4月7日,纸包不住火了,东航才终于发布声明称:“返航事件”存在明显人为因素。真是太不诚信了!
在此,笔者郑重建议民航主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处罚之手从“乌龙飞行员”转移到东方航空公司——抓大放小,这才是最好的法理!究竟应如何处理,下一条文可供参考。《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补充一句,除了飞行安全责任,东方航空公司还面临许多其他的责任承担或制裁。例如,基于劳动法上的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航运关系的对旅客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因为有些旅客恐怕吓坏了)等。
作者,龙卫球 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物介绍:
龙卫球,男,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比较法研究》副主编,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曾任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律协产权交易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理学、比较法。
主讲课程: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侵权法、合同法、民法研究专题、商法、公司法。
承担科研项目:国有企业股权改制、债权实现和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现代债法理论等。
主要经历:
1985,9-1989,7,江西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0,10,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律师资格;
1989,7-1991,7,江西省吉水县基层政府部门工作;
1991,9-1993,1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
1993,12――至今,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1994,9-1998,7,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
1998,7-1999,10,美国富布莱特学者,先后在波士顿大学、皮尔士法律中心、哈佛法学院、圣玛丽大学法学院访学研修;
2002,12-2003,8,在哈佛法学院研修;
2003,12-2004,11,在哈佛法学院研修。
主要学术活动:
1, 1993年12月留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协助教研室组织1994年首届“罗马法 中国法 民法法典化”研讨会;协助教研室组织1996年“纪念《民法通则》施行十周年研讨会”等。
2, 1998、1999年期间被遴选为美国富布莱特学者,在圣玛丽等大学法学院应邀作学术讲演。
3, 2002年担任民法研究所副所长主管科研,协助学院科研工作,策划、组织实施大型学术论坛“民法典论坛”,成功组织申报教育部基地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民法典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分享)。
4, 2005年12月,调比较法研究所,任《比较法研究》副主编。
外语:
英语(熟练)、德语(一般)、法语(一般)。
主要论著:
《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为起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董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的调整》,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物权法政策之辨:市场经济的法权基础――略评中国物权法草案》,载《中国法律》(香港)2005年第8期;
《有风自南,翼彼新苗――怀念谢怀栻先生》,收录《谢怀栻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8月版;
《让房屋拆迁走出以政促政的困境――从国办发[2004]46号文件谈起》,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11月号;
《规章专权,法治难行——从“浏览黄色网站案”的规章适用说起》,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10号;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资料》第17期,2004年8月6日;
《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发展进路》,载《清华法学》2003年第2辑;
《法家人物李斯评议》,载《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4期;
《国家论》,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3年第5辑;
《法官应如何解释法律:“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受捐赠案”法律适用评析》,载《新远见》2003年第1期;
《法律主体》,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1辑;
《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大奖)
《江平先生的法学教育之路》,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民法典体系问题探讨》,载《法制日报》2002年6月30日理论版;
《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基础》,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
《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载《中国政法大学校刊》2001年11月20日版;
《民法总论》(初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
《法人的主体性质讨论》,收录《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只向真理低头――江平先生70华诞人生回顾》,收录《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载《学术界》2000年第3期,第4期;
《习惯向学术权力挑战》,载《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10期,收录《学术权力与民主》,鹭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
《学术公共人的公共意识》,收录《学术权力与民主》,鹭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St. Mary’s Law Journal, Vo. 31,1999;
《法律实在性讨论》,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法人的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合伙形式的多样性和合伙立法》,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收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版);
《上海手表厂钻石金表违约案评析》,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罗马法的成就及对人类的基本贡献》,收录《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斯奇巴尼、杨振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版;
《论企业集团法律控制手段》,载《中国证券评估》1995年第9期;
《论我国企业制度现代化》,《研究生法学》1995年第1期;
《罗马法的传统性与法律方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企业集团法律透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债务重组事关利害》,载《上海证券报》1995年11月20日专版;
《国外企业兼并法律制度给我国的启示》,载《中国证券评估》1994年第5期;
《法人股出路探析》,载《金融时报》1994年9月16日第4版,1994年10月15日第4版;
《律师考试复习指南》(民法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97年版(司法部律师考试中心编);
《著作权法中的均衡思想》,载《研究生法学》1993年第1期;
《民事救济权制度简论》,《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获司法部优秀论文奖,《民事救济权制度简论》,收录司法部法学教育司主编《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主要荣誉:
美国富布赖特学者(1998)
中国政法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2002)
中国政法大学杰出青年教师(2002)
教育部杰出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02)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学奖(2003)
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名师奖(2003)
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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