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文名】 董安生; 潘李美;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献出处】 中国金融, China Finance, 编辑部邮箱 2005年 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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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证券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许多方面大幅修改了《证券法》的原有规则,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重,解决了现行证券法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问题;调整了现行《证券法》多项重大的禁止性规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本次《证券法》修改在基本方向上是进步的,是卓有成效的,为我国证券法制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和宽松化的证券法制将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挥深远的影响和显著的作用。《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现行《证券法》在立法时对于证券的概念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按照《证券法》的原有规定,《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仅仅指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实际上将政府债券及相关的品种排除在证券概念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其实是使政府债券在发行与交易上取得了豁免适用《证券法》的特权。《证券法》的本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证券概念的内涵,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展于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等,从而纠正了《证券法》最初立法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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