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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文:不能误读“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

时间:2010-05-18 09:51:00  作者:方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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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行贿罪追究力度不大,没有做到罚当其罪的现象,有观点认为,应该告别“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对行贿犯罪应该与受贿犯罪同罪同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人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行贿犯罪处罚太轻,不利于遏制受贿犯罪的高发趋势。有人还援引外国对行贿、受贿犯罪不作区别的规定和处罚来加以说明。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共同侵害了公共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对行贿犯罪应该依法惩处,不能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并且应该根据实际形势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一定要同罪同罚。同罪同罚的主张是不是符合实际,有没有充足的道理,还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从加大惩处贿赂犯罪力度和成效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中,推导不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等处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这个似是而非的主张,虽在富于正义感方面应充分理解,但认真推敲则理性不足,有失全面。 

  确实,有些国家对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是同等处罚,例如法国在新刑法典“由个人实行的行贿、受贿罪”一节中,就规定符合条件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相同之刑罚”。但是,这不足以否定在我国对行贿犯罪不宜与受贿犯罪同罪同罚。这是因为我国的贿赂犯罪有着自己的国情特点。那就是,受贿罪主体与诸多行贿罪主体不同,他们不是社会普通公众,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也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多方面照顾。 

  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他们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义务。而且国家公职人员还负有以执政为民的行为,引导、影响社会风尚和公众道德的责任。他们作为组织的一员,对巩固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更是负有直接的责任,这个责任不可能由社会其他成员承担。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任务重要,所以国家和人民给予他们很多普通公众无法企及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他们能够享受良好的物质生活、人际资源和精神愉悦。反观行贿罪的主体,虽然也有国家公职人员,但大多数是没有与受贿者相同社会地位的普通公民,即使是经济富豪但也无权无势,他们没有一言九鼎的权威,没有必须“模范遵守”法律以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引导社会风俗的责任和实际影响力。即使有些行贿者似乎占了受贿者上风,使其言听计从俯首听命,那也是因为受贿者行为不廉,授人以柄尊严扫地。 

  既然受贿罪主体不同于行贿罪主体,而负有政治、法律和道德的责任义务,那么一切损害执政效果,动摇执政地位,败坏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果出自国家公职人员,都应当受到更严肃的惩处。对国家公职人员要求标准更高,追究责任更严,才符合政治理念、社会道德、法律精神和反腐倡廉需要。 

  何况无论行贿者如何“盛情难却”,对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构成无法摆脱、无法处理,只有沿着违纪违法一条路走到底的压力。因为只要公职人员不想接受贿赂,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事后按照法纪规定,向组织报告并上交财物。所以,如果说存在行贿者主动收买受贿者的事实,首先应该负责任的也应是受贿者,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尽到职责,不但没有制止行贿行为,而且还助长了行贿行为,败坏了本应清明廉洁的公务和社会环境。 

  由于行贿者的“加害”,所以造成受贿者犯罪的说法,在个案上可能成立,但就社会整体而言,不存在行贿行为必然导致受贿行为发生的因果关系。因为只要国家公职人员存在为满足私欲而以权谋私的意识,即使没有贿赂行为,他们也会渎职弄权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依然会有腐败犯罪。社会有了被渎职腐败者败坏的客观土壤,包括行贿行为在内的种种腐败衍生犯罪必然滋生蔓延。实际上,在腐朽意识和制度缺陷中产生,并破坏法纪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现象,是行贿行为的原因,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把受贿罪归因于行贿行为的主动加害等等,颠倒了因果关系,不符合社会内在逻辑。 

  打击贿赂犯罪,自然应当对行贿犯罪依法惩处,不能让行贿者逍遥法外,但这不等于一定要与受贿同罪同罚,贿赂犯罪的主要责任只能由受贿者承担。把受贿罪与行贿罪同等处罚,甚至对行贿罪更加严厉的观点,透露了对受贿罪严重性没有充分认识的信息。这种认识忽视了国家公职人员对净化社会风尚,维护社会伦理道德负有重要职责的事实。如果任由这种认识理直气壮地扩而广之,将不利于严格要求公职人员,不利于从严治党和严肃法纪。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确实十分严重的行贿者,例如谋取大量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屡受处罚而不知悔改,或者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等等,当然应该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也应时时检查,对受贿犯罪是不是做到了依法惩处,有没有给予特殊照顾不当从宽。总之,对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第一不能心慈手软,第二必须依法惩处,第三宽严选择要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zywy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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