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学术频道>>前沿思想

被迫归案是否成立自首,应视情形而定

时间:2010-05-21 10:56:00  作者:范玉兵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自首是指犯罪发生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后果是得到法律的从轻从宽处理。那么被迫归案后是否存在自首呢?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区别认定。 

  第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抓捕过程中的被迫归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通缉、被抓捕过程中,具备继续潜逃条件情况下放弃潜逃,主动到有关机关投案,这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构成自动投案;同时如实供述其所涉嫌的罪行,应当成立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群众或抓捕干警包围,已无继续潜逃可能而被迫投案的,则不能成立自首。 

  第二种情形是积极实施抢救行为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为防止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在进行抢救过程中被抓获的,这种行为既没有自动投案,也没有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能否成立自首?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此行为虽不能成立自首,但这种积极抢救行为的实际意义比自动投案要更大,更能表现犯罪嫌疑人的悔意,刑法有必要在相关条款方面增加防止危害扩大或积极弥补损害行为可以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第三种情形是陪同自首的认定。所谓陪同自首,指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被动投案的,此时,犯罪嫌疑人仍有选择逃跑的余地,只要其没有反对、没有反抗、没有逃跑就应推定其有投案的意愿。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形构成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当然构成自首。如果亲友采用欺骗、捆绑、扭送等强制方式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司法机关的,则应当推定“投案”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真实意愿,很难认定为自首。 

  第四种情形是等待抓捕情形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藏匿于某地,在可以继续逃跑的情况下放弃逃跑、停留在原地等待司法机关的抓捕;或是亲友在规劝其自首无效情况下,告知其将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而犯罪嫌疑人在可以选择逃跑的情形下停留原地未动,在抓捕过程中也没有反抗,则可以认为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本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五种情形是首告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向有关人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支持其向司法机关告发自己的,称为首告。这种行为的性质与自动到有关机关投案本质是相同的,都反映了行为人一定的悔罪心理,现行法律对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当然,如果有关人向司法机关告发后,司法机关找行为人调查了解情况时,行为人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实中,被迫归案还有多种情形,是否认定为自首,取决于案情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理性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zywyangxue]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