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问题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自身公信力建设,对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提升整个司法体系公信力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困扰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深层次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功利性因素影响了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和依法独立行使。在制度规范层面,检察权的配置往往受到部门利益冲突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完全按照检察工作规律进行,一些制度或规范不同程度反映了这种冲突。此外,我国目前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检察机关人、财、物等都需要地方政府来解决,这使检察机关对地方政府产生依赖性,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受地方干扰是不可避免的。二是执法主体素质和品格要求不能适应法治化新形势的要求。执法主体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徇情枉法、僵硬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社会公众甚至执法主体自身对检察权的运行缺乏价值共识。执法主体自身缺乏价值共识,则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就不能坚持立场,可能会为功绩而执法,为利益而执法。社会公众缺乏价值共识,公众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遇到问题就不会通过正当的渠道来寻求解决。这些都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认可。
笔者认为,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必须理清思路推进关键环节建设: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和运行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职权,必须根据权力不同的属性和功能,既要使权力充分行使,又要实现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使检察权本身成为一个内部运转协调、动态平衡的整体;在检察机关外部,基于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通过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有效性,强化检察权监督与制约的宪法地位,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结构的相对稳定和平衡。
二是解决价值认同的问题。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是消除社会矛盾的常规性机制,但仅仅依靠法律监督权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本身来获得公信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形成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检察机关树立公信力的关键因素。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队伍准入机制,检察官职业群体自身要对检察权运行所追求的权力制衡、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有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检察官能够忠于宪法、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也是他们能够公正、廉洁、平和、文明执法的源泉动力。其次,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守宪法法律,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注重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此外,还需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充分理解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认同和支持检察机关执法行为。
三是加强检察官职业群体的道德建设,提升检察官个人的品格魅力。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正是表明个人品格魅力所产生的公信力效应,自身不具备公正、廉洁、值得信赖的品格,检察官是很难担起法律监督职责的。因此,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文化建设,加强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个人道德素养,提升执法能力和公正廉洁执法作风,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
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要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必须要针对执法关键环节、风险点不断完善对自身的执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如同步录音录像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阳光检务机制等,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促成对检察权运行的价值共识。
(作者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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