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副区长的曹颍章日前被判刑十一年。原来,曹颍章在两起强拆事件中,犯有滥用职权罪,造成两家财产损失,并导致一名市民服毒自杀成为植物人。而且,他还收受开发商贿赂。这起事件被认为是暴力拆迁事件官员被问罪的“开先河”之举(6月1日《新京报》)。
暴力拆迁制造的惨剧曾无数次濡染过公众耳目,人们却鲜见制造悲剧的官员受到刑事追究。现在,终于有官员倒在暴力强拆这一社会毒瘤之中,如此情状自然容易激起公众更大期待,希望刑事追究能对暴力拆迁中权力失范的官员起到更大震慑作用。那么,这起官员暴力拆迁获刑事件,能否作为一个法治标本,产生正义引领价值呢?
对此,我并不乐观。由公权力主导的拆迁,其魄力之大,意志之不可违逆,令人坐立不安,说到底,也就在于权力的铁蹄可以轻易突破法律的正义底线。面对暴力拆迁中那些骄横的权力面孔,地方司法力量往往只能一脸无奈。阜阳官员曹颍章因暴力强拆获刑,原因根本不是当地司法力量的一次强势突围,以法律之剑将恶权斩落马下。他的落马,说到底,还是来自权力干预。报道说,阜阳市有关领导获知“强拆逼死人”消息后,对由此可能给阜阳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很是担心,作了批示,“由市纪委和市建委派员对拆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可见,在这一事件中,并不是法律主动自觉地对这起拆迁事件进行合法调查,而是更高层级的权力自上而下驱动了相关法律机器运转。这种权力干预也反证了,在暴力拆迁面前,法律实际上处于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的状态。
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当时身为副区长的曹颍章在进行暴力拆迁之前,得到了更高层级权力授意与许可,或者相关拆迁行为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政绩与形象,那么,这个把拆迁户逼得自杀的官员,很可能就是“功臣”,而不是“罪人”,很可能会受到权力的保护,而不会因为一纸权力“诏书”而落入深牢大狱。可以说,在地方利益与形象最大化的管理思维之下,这个权力干预导致的“刑责暴力拆迁官员”事件,非但不能产生法律引领意义,反而会固化人们“权力大于法律”的意识。
此前,有媒体报道过“近3年拆迁自焚案中无地方官被问责”的消息。而在唐福珍自焚事件中曾被停职官员钟昌林不久前还强调,他对唐福珍的死根本不存在歉意,而强调“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不知道这些官员能否永远坐稳自己的官位,但除了曹颍章至今没有第二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却是事实。在暴力拆迁面前,不少执法者将“合法性”轻易就抛诸脑后,屈身成为权力的家奴。这其实寓示着,在权力干预司法的潜规则之下,很多时候法律已经处于严重沦陷的状态,根本不能担当起传送正义的责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这样说过。悲哀的是,现在看似因暴力拆迁获刑的曹颍章,却无法成为一个法治标本。从本质上讲,如果对暴力拆迁行为的问责,不能真正交给法治与民主,而是由权力来自说自话,公众权利在与强势权力的博弈中,就始终不可能走出那种被掣肘的尴尬。在暴力拆迁的利益驱动下,在法律失灵的现实语境下,还会有很多官员挥动权力大棒,来制造种种血泪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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