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至5月,在不到50天的时间里,国内接连发生了5起重大校园袭击案。作案者的动机何在?案件发生的具体诱因以及深层原因是什么?需要作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综观5起案件,有三点情况特别值得注意,它们为展开上述分析提供了基本线索。
一
5起校园袭击案是在短期内接连发生的,不同于偶然发生的孤立个案,这表明,看似互不关联的5起案件,可能有着共同的发生背景和共有的诱发因素。正因此,对这些案件的发生很难完全用作案者个人道德意识欠缺或者守法意识淡薄来加以解释,也很难完全用作案者人格缺陷或精神健康状况不佳来加以解释。我认为,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不是作案者个人的道德问题或者守法意识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至少是社会内部种种矛盾与不和谐因素的反映或折射。
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此类案件像传染病似的接连发生,而此前却不是这样?答案也许相当简单明了: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某种活的激发性因素,把原来潜存、蓄积在作案者内心的某种负面情绪或负的能量激活了。与其将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归诸于作案者个人的精神或道德健康状况,不如深挖其社会性根源并寻找出那种活的激发性因素,这样做更符合于科学和人道精神。
可以肯定,校园袭击案件以及其他类似案件发生的原因根植于社会,要想对其作出解释,需要对现阶段中国社会作一番较为深入的病理分析。必须注意到,这些案件是在中国快速现代化以及社会急剧转型这一大的背景下接连发生的。现代化以及社会转型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生存压力和精神焦虑,贪污腐败泛滥成灾、贫富差距明显拉大、传统道德和社会诚信日渐瓦解,又使某些人滋生出一种厌世情绪或社会敌意。在这种情况下,近乎精神病态式的校园袭击案件以及其他类似案件便会发生并快速“传染”。这种现象,可以从美国犯罪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的失范论以及作为其变体的不同机会论、相对剥夺论等犯罪学理论那里获得解释。这些理论告诉我们,当人们试图按照主流社会的标准去追求某种成功目标,而社会(制度)又没有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成功机会和手段时,就会出现一些失意者或失败者,这些失意者或失败者往往会以越轨(犯罪)的方式去实现其成功目标。
要想对校园袭击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发生原因作出解释,还必须注意到政府的作为以及某些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土地违法、强制拆迁、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住房价格狂飙不止,等等,都或多或少与政策偏差或政府作为的偏差有关。无疑,这些因素不仅使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难解,而且破坏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政策(包括法律)的尊重。
二
5名校园袭击案作案者,分别是疑似患有精神病被辞退的社区诊所医生、长期病休的小学教师、个体经营者、农民,无论是从其社会身份来看还是从其实际生活状况来看,他们全都来自于社会底层,而无一属于社会中产阶层。
他们属于最缺乏社会竞争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的那一类人,因而在社会转型期内最容易受到社会挤压和淘汰。他们是一群“社会无能者”,他们所实施的校园袭击案实则是属于“无能者”的犯罪。这群人,往往会因某一具体挫折性事件而产生极度的被挤压感和极度的焦虑感;当产生这种极度被挤压感和焦虑感后,往往会采取校园袭击这类极端的方式来进行宣泄。
三
5名作案者全都选择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无辜少年儿童为加害对象。少年儿童缺乏充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体能,较之作案者更加软弱和“无能”,从这个角度看,5起校园袭击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件,不仅是“无能者”的犯罪,而且实则是“弱者针对弱者”的犯罪。
这一点,倒颇符合犯罪被害人学中的一个结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相似性。在5名作案者的内心中,痛恨并且真正意欲攻击的并非是那些无辜的少年儿童,而是某些直接或间接地伤害过自己、比自己要强大或强势得多的某人或某些人,但是,他们缺乏足够的胆量或者能力去攻击那个人或那些人;为了宣泄情绪,于是自暴自弃、不计后果地将攻击行为转向了比他们更加软弱无力的无辜少年儿童,少年儿童成为了作案者所欲攻击的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替罪羊”。作案者以少年儿童为“替罪羊”加以攻击,其真实用意是向社会发出某种宣示,或试图借此引起社会的关注,或试图寻找陪葬者。
四
由5起校园袭击案的三点基本情况,导出上述结论。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社会以及个人应当如何防范和应对类似案件的发生。据报道,北京有的学校发给校园保安人员钢叉以作防卫武器,学校保安人员还要进行操练。应当说,这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学校、家长要教孩子们学会自卫,但不要让孩子们从中学会暴力;应当让孩子们感到安全,不要弄巧成拙,反而强化了孩子们的恐惧感。新闻媒体对校园袭击以及其他类似案件进行报道和予以谴责,是其本分,但也应注意,不要使报道成为事实上的暴力渲染。暴力渲染会产生两种不良后果:一是提供犯罪学习(犯罪传染)的模本,二是引起或强化社会恐慌。
减少或避免校园袭击案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一个健康和谐、以人为本的社会。在这方面,政府和公共决策者应当肩负起主要责任。政府和公共决策者应当明白,以人为本的要义是让人人都有一种幸福感。如果人们的幸福感没有随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丰富而逐渐提高———甚至幸福感越来越少,那么,社会改革发展的取向和步骤也许就需要做适当的反思或者调整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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