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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眼”法官与“蒙面”两造
 时间:2010-06-29 13:28:00  作者:王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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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信手翻阅《赤裸裸的经济学》(查尔斯·韦兰著,中信出版社2003年8月版)一书时,在前言中意外地看到这样一则极富启示意义的“故事”: 

  经济学家对诸如歧视这样的社会问题做了一些最有实用价值的工作。世界管弦交响乐团是否曾歧视过妇女?美国哈佛经济学家克劳迪亚·戈尔丁和普林斯顿经济学家塞西莉亚·劳斯提出了一种新奇的方法来解答这一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管弦乐团开始用“盲人”评委,也就是让志气盎然的管弦乐队成员在幕后进行演奏。评委并不知道正在演奏的音乐家的身份和性别。在这种“盲人”体系下,女性获得的评价是否比在评委知道其性别的条件下更好呢?对,肯定如此。只要不知道演奏者的性别,妇女通过第一轮的可能性大约会提高50%,最终通过的可能性也高出好几倍。 

  这个“盲人”体系设计的关键在于“看”与“听”的分离。这不由得使我联想到了蒙眼女神(Giustizia)。据说蒙眼女神之所以蒙眼,是因为司法要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在这里,如果按其字面意思来理解,所谓“误人的感官印象”应该主要指的是视觉感官印象。“歧视”的实质乃是“视”歧——由于视觉上的“看”而产生的区别对待。在我们的语言中,之所以没有“歧听”这个词,可能是因为经由“听”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会较少发生。作为法官,通过“看”当事人而获得的信息通常会远远大于通过“听”而获得的信息。而两造的关于其身份、地位、贫富、美丑等信息会主要通过视觉而呈现在法官面前。也就是说,两造对法官的视觉印象相较于听觉印象而言,会让法官更容易区分两造在身份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别,进而更容易形成“歧视”印象。因此,之所以需要“蒙眼”法官,乃是为了兼“听”则明。这可以说是一种关于西方程序正义的“理想型”或“理念型”建构,是一个关于程序正义的经典隐喻。“蒙眼”法官兼“听”则明的基本前提是:其一,法官乃是具有私欲的个人。其二,两造的“异质性”。 

  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蒙眼”法官,是不是就意味着无法实现程序正义?换言之,程序正义是不是只有一种“理想型”建构?我在阅读《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穆斯林要遵从伊斯兰的标志性装束“赫佳帛”(意为面纱、帷幔或遮盖物)时,发现穆斯林妇女之所以具有普遍戴面纱的习俗,除了一些实用性的功能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目的——这种装束的遮蔽性营造了“尊重的氛围”。妇女被认可为因思想和人格而赢得尊敬的个体,而“不以外表的美或不美来衡量”;同时,她们也免遭成为性目标。看来,除了思想和人格的显现,穆斯林妇女戴面纱的目的在于被一“视”同仁。由此,我联想到了另外一种“理想型”建构——“蒙面”两造。我们知道,法官之所以“蒙眼”,是基于两造的实际社会身份和地位的显著差异——这是一种主要经由“审视”而呈现出来的差异。两造的这种实际差异即“异质性”是法官“蒙眼”的基本前提。 

  现在我们进行反向思维。如果通过“蒙面”来遮蔽(或“屏蔽”)两造在社会地位和身份等方面的差异的信息,那么,法官就可以不用“蒙眼”了。在“蒙面”两造面前,法官可以并且应该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两造的“同质性”使法官“蒙眼”失去必要。强盗蒙面是为了被目击者一“视”同仁,是为了“混同”而不是区分。作为一种“理想型”建构,“蒙面”两造被一“视”同仁的基本前提是:其一,法官具有“家长”身份。在法官面前,两造相当于其“子民”,所以客观上需要家长“一碗水端平”,体现的是浓厚的“法律父爱主义”。其二,两造具有“同质性”。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时期,国民人人都穿灰色的中山装,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的女士都戴清一色的面纱,男士缠头,“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传统文化理想,等等,皆可视为某种“同质性”的隐喻。 

  蒙眼女神和“独角神兽”(廌)可作为这两种“理想型”建构的代表性影像。蒙眼女神的关键设计是“蒙眼”,目的是为了兼“听”则明。独角神兽的关键设计则是“明眼”——是为了“察言观色”、“明察秋毫”、“明镜高悬”,进而达到一“视”同仁的效果。作为中国古代司法的象征,独角神兽至今仍然威风凛凛地屹立在全国各地许多司法机关、法学院甚至立法机关门前,其雕像造型,就一贯是把眼睛瞪得大如斗灯,炯炯有神,眼观六路,八面威风。从理论上讲,上述的两种“理想型”建构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具有可替代性,但是,前提是要满足其各自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在今天的中国,作为“家长”的法官要实现对两造的一“视”同仁的话,那么,前提必须是两造具有“兄弟姐妹般”的同质性。否则,法官就是一厢情愿的“家长”,“温和的家长主义”司法模式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纵观今天中国社会现实,国民之间在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已成客观事实,“蒙面”两造已无处可觅。因此,一“视”同仁这种“理想型”建构已很难操作和实现。 

  除了“蒙眼”法官,我们还会有什么样的选择?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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