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虽然拓宽了,但路上的一铁塔却没有被及时移走,长期置于机动车道上。一个男青年夜间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撞上了铁塔的水泥座,当场死亡。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铁塔产权单位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0517.51元。
惨案,因撞铁塔而发生
2008年3月9日22时,南阳市民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该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时,摩托车撞上此处铁塔的水泥座,张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后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索赔,谁该埋单
2009年3月10日,张某家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铁塔产权单位和城市建设部门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09年11月15日,卧龙区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铁塔产权单位称,此处铁塔是1990年经有关部门审批、设计,并有合法手续。产权单位已在铁塔上悬挂“禁止拆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字样的警示标志,他们认为张某的死是自身过错造成的,铁塔产权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则认为,铁塔不属于市政设施,且自己部门不是铁塔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不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管理单位被判赔偿
2009年11月16日,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铁塔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在铁塔上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对建筑设施保护的警示标志,而不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构成威胁,故对张某的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由于铁塔不属于市政设施,因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遂判决铁塔产权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各项赔偿金60517.51元。判决下发后,原被告三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院长乔国和称,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建筑物致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不管致人死亡的建筑物是否合法,产权单位没有设置交通安全警示及防护提醒,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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