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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够自作主张转院治疗吗

时间:2009-12-14 10:00: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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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上街散步时被伍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左腿。我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也未痊愈。为了方便照料我,在北京上班的儿子将我接到北京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谁料在索赔时,伍某说我转院到北京治疗未经本地医院批准,伍某也不知情,因而在北京开支的治疗费、往返车费等4万余元系擅自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负。请问,转院治疗可否自作主张? 

  读者 姚奉贤 

  姚奉贤读者: 

  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据此可知,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自理。但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见,关于医疗费包括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的赔偿,伤者只需尽到如下举证责任:一是提供收款凭证,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凭证等;二是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转院治疗是否经批准,则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对抗伤者即赔偿权利人的请求。这样的规定,更加体现了立法对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有人情味。1988年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为与2003年的司法解释相悖,已失效。从来信看,只要你有在北京治疗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及医疗发票等佐证,侵权人伍某不得以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这一“老”、“旧”观念对抗你的索赔请求。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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