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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能否解聘并不给补偿

时间:2009-12-14 10:00: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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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2009年1月,李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他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提供的《任职申请表》中有“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并声明“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他担心影响应聘,便隐瞒了被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一个月前,公司以李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将其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吕彬 

  吕彬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公司的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声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另一方面,李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他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正是由于李某行为的欺诈性,决定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自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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