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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自愿承受风险的区别与认定

时间:2009-12-20 18:20:00  作者:李延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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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承受风险原则产生于英国早期的普通法,其含义为,原告自愿地承受被告过失行为或者不计后果的行为带来伤害的风险,不能因受到的伤害获得赔偿。自愿承受风险原则上有以下两种。 

  一、明示自愿承受风险。即原告预先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地表示,同意承受被告过失或不记后果的行为造成的伤害的风险,原告不要求被告对此负责。当事人通常会采取签署责任豁免书或者弃权声明的形式,作为原告自愿承受风险的合同证明,这样的合同通常被称为免责协议。 

  由于免责协议旨在使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过失行为的后果得以开脱,法院通常要对免责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执行的效力。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免责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在协议中用清楚的、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免除被告责任的意图;2.协议中约定的免责范围需要包含过失或者与过失含义相近的字眼;3.当事人应当了解协议的内容而自愿地签署协议;4.免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二、默示自愿承受风险。即指原告知晓并且估测了被告行为产生的风险,但仍然通过行动表示承受该风险。具体可分为基本型默示自愿承受风险与派生型默示自愿承受风险。 

  (一)基本型默示自愿承受风险。即原告自愿地与被告形成某种关系,原告知道其中存在某种固有的风险,并且知道被告不会保护他免于这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存在过失。例如棒球比赛中的观众都知道,棒球比赛中球被打出界外击中观众是可能发生的事实,但对观众而言,观看比赛的价值超过了被界外球击中的风险,故其观看比赛即认为是自愿承受了该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如果因此受伤,不能要求赔偿。 

  (二)派生型默示自愿承受风险。主要有两种:1.派生型默示自愿承受合理的风险。派生型默示自愿承受合理的风险,一般是指原告承受被告过失导致的风险带来的利益要超过原告将要面对的潜在危险。如原告冲进起火的房子去救他的孩子而受伤。因为抢救孩子的利益大于原告冲进火中将要面对的潜在危险,原告的行为就是合理的。然而,由于原告明知其中的危险,并且了解实际的危险程度,而自愿冲进火中。2.派生型默示自愿承受不合理的风险。派生型自愿承受不合理的风险,是指原告遭受风险带来的利益小于原告将要面对的潜在危险。例如原告冲进起火的房子去取一顶旧帽子,就是承受一种不合理的受伤的风险。因此,原告的受伤不能获得赔偿。 

  (作者为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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