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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防一体”:遏制职务犯罪1+1>2

时间:2009-12-23 14:36:00  作者:刘卉 王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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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出现查办和预防脱节,侦查部门重查办轻预防,预防部门脱离案件开展预防,两部门缺乏紧密配合和有效衔接,无法形成合力现象,严重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实效。因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探索“侦防一体”,以加强侦防两部门的配合与联系,促进检察机关侦防工作深入开展。那么,什么是“侦防一体”?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价值何在?如何来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2009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以及20余家基层检察院代表,就以上理论与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什么是“侦防一体” 

  对于“侦防一体”的概念,不同的检察机关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譬如,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侦防一体”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把反贪、反渎部门、预防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执法目的、部门职能、岗位责任、制度流程、信息资源、经费保障、绩效考核等执法要素进行优化整合,使三部门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为资源、互为依托、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进而实现检察机关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惩防效果最大化。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侦防一体”的内涵表述则稍有不同,他们将其定义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的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与侦查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其实,无论各检察院在实践探索中如何界定“侦防一体”,他们的目的都是相通的,即通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的具体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最优化配置。 

  侦防一体在方式上表现为具体查案工作与预防部门工作内容上的相互结合。但这种融合不等于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合二为一”或“不分彼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京宏进一步提出:“实质上,两部门在这种机制中有明显不同的工作趋向和职能目标,预防部门主要是借助侦查部门的信息资源以更好地实现预防目标;侦查部门可以依据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相关信息或线索更有效地促进侦查活动,起到较好的‘借车行路’的效果。” 

  ■为什么要“侦防一体” 

  近年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从无到有,从隶属于侦查部门到独立形成体系,这一显著变化表明,预防职能是检察机关侦查职能深化发展的产物,其与侦查职能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构成检察机关完备的反腐倡廉整体功能。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距离预期的社会效果尚有不小差距,甚至显得缺乏生机和活力。对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李艳红感触颇深,她说:“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精力在反贪、渎检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讲课、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行政化色彩过浓,专业预防的特色不明显。而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整体安排和考虑上普遍存在预防对象的选择随意性较大、预防内容的调研重视度不够,预防队伍的专业性不强、预防措施的确定针对性不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反贪局局长李卫国进一步提出,职务犯罪预防的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单一,信息数据库建设落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这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在于,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和侦查工作各自单线作战,缺乏衔接和配合,预防人员不太关心侦查情况,侦查人员不很重视预防工作,致使部门间形成屏障,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合力,也不能释放各自的最大效能。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不明显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一部分同志认识上不到位,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认为术业有专攻,自己就是从事侦查工作,主要预防工作应由预防部门完成,自己顶多就是配合一下,由于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就导致侦查部门参与、配合预防工作的热情不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管益胜从人员思想素质方面,分析了传统职务犯罪预防的不足。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法律工作者就必须打破屏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种全新的工作机制,突破侦防机制传统的格局,克服侦防“两张皮”的尴尬,将现有各种资源优化组合,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使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实现优势互补、分工协作。“侦防一体”作为一种以办案为基础,两部门共同配合,以侦带防、以防促侦,防控职务犯罪的有效做法,在探索过程中脱颖而出,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崭新工作机制。 

  ■“侦防一体”的实践与构想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实践与摸索的过程中,均概括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本院办案机制的“侦防一体”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当属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顾江向与会代表简要阐述了“深圳盐田预侦一体化模式”。该工作模式下,预防部门全程参与侦查部门办案,实现预防和侦查在实案操作层面的优势互补,保障个案预防特别是案前与案中的真实效果,将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统一于职务犯罪侦查局这一业务指挥平台,通过人员、机制和资源的统一指挥与整合,建立情报汇集、案件剖析、案后整改等多方面的协作机制,缓解个案预防不能及时跟进的矛盾。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的“惩防一体化模式”也同样有许多亮点。据该院检察长张敬艳介绍,该院预防部门对于反贪、反渎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随时跟进,三部门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要求、一同落实,使三部门在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依托、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进而实现检察机关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效果最大化,该院还建立一体化领导、信息共享、配合联动、研究分析、信息预警、一体考核机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防一体化模式”则是以个案为基础,由预防部门介入到侦查阶段开展预防调查,与侦查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加强职务犯罪规律性问题的归纳和总结,促进行业和领域预防的全面开展,逐步形成点面结合的预防格局。同时,两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信息交换机制、线索移送机制。 

  三种模式集中代表了目前全国各地在“侦防一体”方面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以上三种典型的模式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三种模式虽然名称不同,但为达到紧密配合的状态,均建立了加强侦查和预防部门紧密配合的机制。盐田模式将预防部门纳入侦查部门中,随案跟进预防;西城模式虽侦防两部门独立,但预防介入到侦查中帮助或单独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牡丹模式是侦防两部门一同布置查办和预防工作,相互融合。陈卫东进一步提出,“侦防一体”已经得到了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但侦防一体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人员分工,明确侦查与预防机关的权责,一定要避免一体化后预防被侦查边缘化的可能。 

  “侦防一体”工作机制在全国部分检察院的建立,克服了过去预防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很好地实现了预防和打击的双重效果。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侦防一体”的工作模式以顺应当前反腐败严峻形势的时代要求,是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长柱认为,“侦防一体”工作机制得以充分发挥职能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形成举报中心、自侦部门、预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应当强调侦防人员的有机组合以及侦防人员的优化配置。 

  针对目前各检察院在预防部门应当介入案件的范围、介入案件的时间方面存在的分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京文提出这样的设想:把预防部门介入侦查的审批权赋予主管侦查和预防部门的主管检察长,以便从全局高度把握预防部门介入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介入的时间,则最好是因案而异,一些新兴领域职务犯罪的侦防一体化工作,在初查阶段介入可以全面、细致地了解新型职务犯罪的案发过程和案发特点;对于普通的职务犯罪而言,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系统口供已经形成,此时介入对于了解案情和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轨迹都比较方便;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敏感案件,则可能在侦查终结后介入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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