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采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发出撤销刑事案件检察建议,侦查机关则按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刑事案件。这种做法,成为公诉部门的一种常见结案方式。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根据近两年依法审结的案件对作出建议撤销的案件进行了统计:2007年撤销案件结案4件4人,占全年结案总数的1.61%;2008年撤销案件结案19件24人,占全年结案总数的4.57%。上述统计数据说明,该院建议撤销刑事案件的结案做法呈逐年递增趋势,并且已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结案方式。笔者结合该院的撤销案件具体情形,调查分析如下:
一、撤销案件形成的原因
1.刑警力量不足,刑侦技术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近年来,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一些侦查人员只能疲于应付立案、破案,对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很难达到提起公诉所需要的条件,使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不高。
2.部分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上不及时、全面,特别是案件第一次退补后,总是以案件多,人员少,办案经费不足、缺少交通工具为由,对证据不能及时补充,结果导致案件证据流失,无法弥补,往往造成案件丧失了提起公诉的条件,最后检察机关采取建议撤案处理。
3.在思想观念上,部分侦查人员一直受批捕率、结案率的影响,所立案件一旦侦查完毕,到了法定的移送审查起诉期限,就急忙向公诉部门一送了之,不管案件是否符合移送起诉条件,只要是批捕过了就要诉走,这样做在程序上就算是案件结案,也确保了批捕率。所以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最终只好作建议撤销案件处理。
4.公诉部门干警对补充侦查重视不够,抑或怠于补充侦查一味地依靠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主观思想的影响,而敷衍应付了事,使补充侦查流于形式,导致两次退查机会用尽,仍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迫作建议撤案处理。
二、建议撤销刑事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增加了办案程序,拖延了办案时间。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完全可以独立将刑事案件作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用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方法处理,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诉讼程序,延长了办案时间,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特别是在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建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再次提出起诉意见或对案件久拖不撤,导致一些案件建议撤案后迟迟拿不到侦查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未能真正结案,从而拖延了办案时间。
2.削弱了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目的是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力制约侦查机关,防止侦查权力被滥用,确保起诉质量,防止有罪不究和枉法追诉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将审查起诉的案件以检察建议撤销案件的做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自行处理,使侦查机关失去了检察机关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有可能发生放纵犯罪的现象。
3.剥夺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的上述权利也就没有机会行使,从而其正当权利无形中被剥夺。
三、规范检察机关建议撤销案件的对策
1.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强化依法办案的理念,逐步减少或取消建议撤销刑事案件的做法,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利。
2.建立公诉引导侦查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定性和侦查程序进行事中监督,尽量避免因滞后造成的不适当移送起诉。且公诉部门要切实树立自行补充侦查证据的意识和职业责任,对至关重要的证据或者可以即时取得的证据,要亲自收集、固定和完善,防止案件证据因人为因素或时过境迁而灭失,对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按起诉标准补充、完善证据。要充分确保案件质量,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公诉部门要与侦查部门互相沟通、交流,分析、查找案件所需的关键证据和案件中证据较薄弱的环节,指出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建议,以使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增强侦诉互相配合、密切协调意识,形成合力,避免移送起诉质量不高的案件,从而减少撤案的情形。
3.提高侦查队伍、审查起诉队伍人员素质。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的力度,不断提高干警办案的综合能力,增强办案人员的法律观念,确保每一环节的办案质量。
(作者为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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