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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具有人治的历史文化传统,解放后又没有及时重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盲目相信群众运动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都被视作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然而,人治所酿成的后果让人感到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实践告诉了我们,没有法治,社会迟早要陷入到混乱之中。为此,关于人治和法治孰是孰非的问题,法学界进行了两次大讨论,一次是1979年到1982年,另一次是上世纪90年代。如果说第一次讨论达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实现法治或“以法治国”的共识,那么后一次讨论则无论在法治理论还是在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研究上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与成功。这样的理论创新被执政党所接受,其标志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获得了执政党和根本大法的双重确认,成为了直接指导社会实践的强大的理论武器,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事业。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有生命力的理论,都表现为一个运动的过程,即理论来自于实践,又要回到实践中去,还必须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真理性的品质。我们要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一种理论的价值所在。一个研讨会开过了,论文宣读完毕,专家也认真进行了点评,也许还会唇枪舌剑,热闹非凡。之后,不管有用还是没用,统统都束之高阁,谁也不会去过问。这样的会议还是不开为好,既浪费了稀缺的资源,还在不同程度上有损于理论自身的形象,让人们更加觉得,务虚就是务空,就是清谈和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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