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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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个小的修改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这就是法律的批处理。以全国人大本次对法律的批处理为例,旧刑法中有“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可是,投机倒把罪被废除之后,现有的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的条文却并没有及时修改,这次全国人大的“批处理”行动,才把投机倒把从法律系统中删除了。可见,我国人大对法律的批处理工作仍然处在“集中清理”这一相对落后的阶段,从而导致法律更新的滞后与不和谐。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法律的动态批处理,将法律修订的系统化工作常态化呢?笔者认为,为此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立法机构应树立法律修订的系统化意识,认识到法律系统化修改的重要性,从而为法律批处理的动态化、常态化创造条件。毋庸讳言,立法机构重立法、重废法而轻修法的意识是导致法律批处理不及时的一个重要原因。诚然,法律批处理工作往往处理的就是诸如“投机倒把”、“经济计划”等无关法律的实质性规定的“枝节问题”。但是这些小问题虽然不如颁布一部全新的法律那样重要,它同样也影响到法律的内部和谐和在社会上的整体外观。所谓“不拘小节”对立法工作而言同样是有害的。
二是立法机构内部应当建立法律动态批处理的工作机制,也就是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技术上看,这已经不成任何问题。倘若将全部的法律的电子版建立一个系统,只需要一个指令就可以查找出需要批处理的所有法律条文。然后由立法机构在修订一处法律时同时公布需要同步修订的若干部法律的一串法律条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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