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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中国就力图在法律生活领域实现现代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大量的、涉及诸多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企望以新的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形成新的社会秩序。今天的中国,我们仍在不懈地进行着这种努力。据统计,自1978年以来的20多年中,中国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4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有力地规范和指引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作为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动中法律的司法,也是努力按照依法审判的要求,高度重视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有些情况下,依法审判的结果往往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它们坚韧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当中,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民俗习惯更为人们所依归。可以想见的是,当法律与民俗习惯存在一定冲突时,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也就有了相对合理的解释。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和法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民俗习惯处理矛盾纠纷时,取得了比较好的司法效果。我们固然要看到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的时代价值,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有限度和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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