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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有专家认为,行政强制法应当强调限权。是的,在西方宪政中的确有限权理论。但是具体到行政强制法中,怎样才是限权?怎样才是不限权?怎样的权力范围才合适?这是一个非常抽象化的问题,很难量化一个具体标准。有人认为行政权力是肆意妄为的,似乎掌握着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就是恐怖组织。有了权力就会任性、蛮横,于是很多西方国家将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如果我们也限权了,将这些强制权力都交给谁?学者中,姜明安教授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限权自然可以,问题是限了以后交给谁?很多学者没有给出答案。其实,专家们有一个误区,认为行政机关都希望拥有强制权或者强制执行权。如果调查一下,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例如,城市规划部门,它本身的制定、批准规划的权力已经够大。坐在办公室内喝着茶水就可以悠闲地行使权力。按照权力范围,他们需要拆除那些违反规划的建筑,这是很伤脑筋的事情。人力物力不说,还有很大的危险。现在好了,有了城管执法局。拆除的权力移交,有些规划部门甚是乐享其成。而城管部门的处境网络上大家也可以看得到。如果限权,城管部门也应当限权,这样下去,让谁去干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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