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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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诉讼并不以律例为准据,“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一语,道出了律例仅仅作为一种宽泛的制约因素而存在。在历史上出现的“律例规避”案和“非必然因果关系”案表明,对争讼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才是诉讼的根本准据。正是情理、律例与利益平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才造成了“依法审判”的假象。在“依法审判”之争的背后,凸显的是我们对西方法律和诉讼模式的执着。实际上,确定性的保障并非只能靠“依法审判”一途,明清诉讼正是在对利益平衡的追求中实现自身诉讼和法律的确定性。
中国古代的审判虽然不是依法审判,但也不是简单的人情司法,更不是毫无章法的随意而为。司法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必须要具有确定性。而明清社会乃至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就表明,那里并不是一个无序的世界。只是,对中国传统司法的确定性,我们没有找到准确的表达。用“利益平衡”的概念似乎更为妥帖,不仅可以解释不依法审判的问题,也对情、理、法的关系作出了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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