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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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来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得司法审讯存在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贝理雅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英国国会得到详细讨论,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各类型的诉讼,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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