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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进步应当克服“路径依赖”

时间:2009-11-13 10:16:00  作者:时延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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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恢复法制开始,抑或上溯到建国伊始,乃至追究百年来中国社会法制的近代化,我国法律建设基本上有明显的参考体系,尽管在不同时期参考体系有着明显的转化。不过,在法律实务方面,则较少地明确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而更多根据我国的政治、文化乃至法律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即便在某项法律实践改革中宣称借鉴、吸收了外国的“先进”经验,而实际上也进行了较大程度上的“中国式”转换。“文本上的法律”比较容易引进,而“行动中的法制”则几乎无法直接移植,如此反差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法律的完善并没有相应地带来法制的进步,而如此又使一些人产生了对法制乃至法治的怀疑。对于这种反差,很多人倾向于从体制因素和个人因素去寻找,认为是体制限制了法律的实施,或者是执法者、司法者乃至决策者的个人因素影响到法律的实现。问题是,法律本身就是合体制的,或者说,不合体制的法律基本上不存在。至于个人因素,实际上也并不足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个中缘由,恐怕最为关键的还是,在立法环节,对中国问题的自我观察和研究不够,缺少有力的理论支撑,而对实践中的做法缺乏总结、提升并做必要的扬弃,更缺乏对实践中成熟经验的法制化。 

  以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其已经走上了自己的轨道,而且由于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不断分化,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是在不同范围内进行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乃至分配,而法律制定的不慎重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情绪的变化,乃至受到一些利益群体的抵制。在今天立法要慎重、要精确,要妥善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关系,如此才能赢得公众对法制的信心,如此才能稳健地推动法治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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