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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公法的发展历程中,民国时期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承继了源自晚清的译介国际公法的学术薪火,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进一步将国际公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本土化尝试。
自晚清中国初逢国际公法以来,有识之士一直存有“恃国际公法之‘理’以自强”的期许。民国时期的知识界秉承了这一以民族复兴为己任的情怀,借助于个人学养的积淀及国际局势变幻的契机,国际公法学者在关注学科基本理论及前沿动态的同时,亦有意识地将国际公法研究与追求中国生存环境的改善及国际地位的提升结合起来。例如,鉴于当时修订不平等条约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社会公意,国际公法学界对此类问题投注大量精力且成果颇丰。此外,由于民国时期中国饱经战事,学界对战时国际法也颇为关注。
民国时期较之晚清,彼时的学界和政界精英在国际公法的理解深度及运用国际公法的自觉性方面均有较大发展,这对其在国际公法领域实践能力的提高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从效果上看,民国时期国际公法的实践至少在以下方面值得肯定:其一,曾经被列强强加于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在这一时期彻底废除。其二,这一时期依国际公法规则处理新俄外交问题的实践颇为成功。其三,中国国际公法学者的身影开始活跃于国际司法机构及特设国际法庭中。其四,以获得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标志的中国国际地位的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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