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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工堵塞瓦斯传感仪进气孔如何定性

时间:2009-10-26 09:32:00  作者:孙丽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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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煤矿矿工王某、刘某在矿井下采煤期间,为了避免瓦斯超限致设备出现断电保护,从而达到多出煤多得工资的目的,人为将本采区采面上的两个瓦斯传感仪进气孔堵塞,使瓦斯传感仪不能测到瓦斯的浓度,导致矿井自动断电保护失效,长传数据失真。在上级安检部门带领技术人员下井检查时,该情况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检测得知当时瓦斯的真实浓度已经超标。 

  由于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两大自然杀手即瓦斯和水。因此,王某、刘某二人实施的堵塞瓦斯传感仪进气孔的行为危险性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所造成的危险性相当,属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但是,就王某、刘某二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刘某二人主观方面是为了个人多得工资,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刘某二人在实施堵塞瓦斯传感仪进气孔的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区别。二者行为人都能预见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化为现实,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一样的,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比较清楚,对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有明确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也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行为人总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王某、刘某二人身为井下采煤工人,在身份上不同于一般群众,一般群众尚且知道瓦斯是有毒的,二人更应清楚瓦斯对矿井下作业的严重危害性。因此,二人在认识因素上对私自堵塞瓦斯传感仪进气孔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清楚的,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估计是明确的;同时,在意志因素上,虽然他们不希望爆炸、窒息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持反对排斥的态度,既没有同瓦斯检测员保持联系,亦未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侥幸心理,是听之任之的,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其实都在他们的预料之内。由此可见,二人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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