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岁。十二岁至十八岁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法院有专门受理该类案件的法庭。青少年法庭中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大致包括:对犯罪人进行司法拘留(同时警告犯罪青少年今后不得再进行违法行为);无罪释放;有条件释放;罚款;给受害人以金钱赔偿;在社区进行社会服务;保释;严厉的监督命令;社区羁押或监督;有条件监督;严厉羁押。
青少年犯罪中,如果有受害人的,检察官会要求犯罪的青少年给受害人写封道歉信,这封信会存放在该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档案中。这种犯罪记录在孩子成年后即被销毁。
1980-1990年代,加拿大监狱中羁押的青少年罪犯很多,表明青少年犯罪率很高。但事实上加拿大的青少年犯罪率并不比其他国家高,主要是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各国不同。加拿大过去多采用了严厉的羁押方法。从监禁的效果看,重新犯罪率仍然很高,而且因经费庞大,对社会资源造成很大浪费。对此,新西兰的做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即对青少年犯罪案件不通过控辩方式而是使用修复性司法系统处理。通过家庭成员小组与犯罪人面谈,7年间,新西兰羁押青少年罪犯的人数从7000人降至1000人,重新犯罪率随之降低。这一修复性司法系统得到加拿大的关注并随后被引用。
在加拿大,对于那些不太严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由检察官或警官将被告人转到修复性计划社区委员会,由家庭小组进行面谈。其前提是犯罪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警官或检察官有足够的证据逮捕、起诉犯罪人。面谈时由社区的负责人(义工)组织进行,鼓励犯罪人的父母、监督人、监护人一同参与面谈。
加拿大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程度有限。被害人因自己的意见很难被法官充分听取因此对传统刑事诉讼不满。修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破裂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司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要注重修复已破裂的双方关系、社会关系。因为,青少年终究要回归社会,而不是与社会割裂开来。为此,修复性计划社区委员会主持的由家庭小组进行的面谈注意邀请被害人参与。社区内派1-2名代表参加。
面谈开始时,主持人先行介绍各方如何参与面谈。然后由被告人(犯罪青少年)陈述犯罪行为对其自身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的影响,由被告人的父母讲述犯罪对他们自身包括家庭的影响。最后,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人员讲述犯罪对他们及其社会的影响(在面谈过程中,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面谈室)。
陈述、讲述完毕,由主持人向被告人提问。提问内容包括:听了犯罪行为对各方造成的严重影响后,被告人应当做些什么?如何消除这些影响?
被告人当众表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仔细征询被害人怎样做才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
双方达成谅解后,由主持人制作计划书。该计划书内容必须使所有参与面谈的人都能够接受,同时对犯罪人惩罚也不能过于严厉。
对于这一修复性司法系统,公众普遍予以赞同。但也表现出一些忧虑,即有些犯罪人虽然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却是在父母强迫下表达的意思,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还有可能犯罪行为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有些案件是在警察没有足够证据前提下进行侦查而作出处理。一般情形下,犯罪程度与量刑轻重是相辅相成的,但采用修复性司法,相同的犯罪在不同的社区(在小城镇与大城市)处罚轻重可能不同;此外,一般情形下司法是公开的,案件需开庭审理,公众可旁听参与,但修复性司法是不公开的、“私人化”的,参与面谈的代表的名字都必须保密。
加拿大的修复性司法制度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特别是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非常明显。它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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