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规则》)于200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它是在积累了民行检察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其有着具体的可操作性,成为指导民行检察办案的手册。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还值得进一步完善。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此条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正式告知被申诉人。而笔者认为,不但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审查的情况应告知被申诉人,而且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民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让他们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规则》第十三条并没有对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是立案当日通知?还是立案后几日内通知?由于没有具体规定,给办案带来了不可操作性的困难。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诉讼期限的规定,明确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因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就意味着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也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同样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诉讼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诉讼期限的规定相一致;另一方面能使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及时知道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所持的态度,以及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对《规则》第十三条进行如下修改: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作者单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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