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住宅制造、窝藏违法物品的活动相当猖獗,涉及到的违法物品包括食品、药品、烟酒等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若不及时查处,将会严重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查处违法行为,查封扣押违法物品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的事项有具体明确规定,对于住宅内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强行进入住宅”进行查处,还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成了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经常出现群众控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强行进入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情况。例如,烟草执法人员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搜查违法烟草,工商、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搜查假冒伪劣商品等。检察机关对一些行为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追究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这些执法人员对所查住宅内的情况不明,没有掌握真凭实据,或者是把公民住宅混同于经营场所、仓库对待,草率强行进入公民住宅,采取野蛮、粗暴的方式,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笔者认为,对“强行进入住宅”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设定相应的前提条件和实施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章设定了如下行政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争议较大的“强行进入住宅”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草案中不设定“强行进入住宅”措施,实践中仍会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权利同为我国宪法重点保护的基本权利,该草案应该像对待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样,设定“强行进入住宅”措施,并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笔者建议,前提条件可设定为:有证据证明公民住宅内“正在从事违法活动”或“藏有一定数量的违法物品”;程序上可设定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部门审查批准,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出示“强行进入住宅”的批准书,不得变相搜查、损坏公民的财物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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