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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民事利益纷争需要科学的解决方案

时间:2010-05-17 08:56:00  作者:王守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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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现代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决定,民商事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实质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离开了科学完备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一国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秩序混乱、扭曲、畸形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内的民商事法律相继出台并不断修订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立法的完备并不必然带来立法目的的自动实现和法律秩序的自动改善。市场主体对于各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司法机关对于各种法律纷争的有效化解和公正裁判,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亟需完成的重大历史任务。 

  因此,挖掘探究各项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归纳整理各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梳理提炼混杂其中的争议焦点,比较分析各种意见或主张的利弊得失,科学提供化解相关利益纷争的解决方案,对于推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一项极具针对性和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由何秉群教授主持编写,孟庆瑜、刘春霖等多名中青年学者参与完成的“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民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多卷本图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正是对这种现实需要及时而积极的回应。该套图书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等与广大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加以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依据法理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览全书,可以清晰体验到以下鲜明特色:一是较强的针对性。无论是整体选题策划,还是疑难问题的抓取,都以事关广大市场主体的经济社会发展利益为基点,找出了真问题、实问题,避免了伪命题、虚命题。二是较强的实效性。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从国情出发,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兼顾现实与可能,避免了夸夸其谈,脱离实际。三是较强的说理性。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选择与论证,均做到了使读者“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避免了主观臆断,强词夺理。 

  正如柯勒所强调的,“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发现并且构造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论状态,从而使法律体系的资料得以通过法律著作、法学教育和司法判决发展并被适用。”《民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多卷本图书的出版,凸显了作者对于中国法治进程的高度关切和强烈使命感,不仅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社会民众从事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合理的法律预期和行动指南,也为各级各类法律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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