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主办的首届“司法行为·东岳论坛”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近日被广泛报道的河南赵作海一案,让与会人员在探讨司法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时有了更深的感触。与会者认为,司法职权的实现必然要依托司法行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求诉讼价值观与时俱进,要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构建与优化配置,就必须研究司法行为的科学规范运行,树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公正公平的司法权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司法行为科学化,是论坛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认为,司法公正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而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的现象,为此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他提出,应按照司法工作的要求,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将法官与检察官作为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单独序列。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冀祥德认为,我国目前司法行为的运行中,公安司法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因此在优化司法权的配置中,如何实现司法权的制约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对此,一是通过司法权相互制约,另一个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由此,冀祥德认为要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重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认为,目前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审判职能定位有待明晰:一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上移,导致一些应在基层化解的涉诉矛盾纠纷涌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解决纠纷压力空前加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下审判监督指导功能的发挥;二是级别管辖规定存在一些欠妥之处,如一些虽然标的较小但在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意义或者难度较大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既牵扯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又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目前渎职侵权检察监督比较薄弱,为此应当立足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只是常规的侦查手段,对于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比如监听、秘密跟踪、心理测试、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都没有规定,这造成我国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单一、落后。随着渎职侵权犯罪手段的复杂化和智能化,以及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因此我国应尽快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
在司法新理念与诉讼价值观的更新和适用上,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新的思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秉松提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些不合适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在已经进入到全球化时代。所以讲到法治理念,一定要从全球历史使命出发,注重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作为我们司法改革的理论根据,而不是单纯地吸收外国的东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永东认为,观念变革是体制变革的先导,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一种新型的诉讼价值观,它以和谐为最高价值,其实现途径需要贯彻“平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达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或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与保障自由等)之间的平衡,而在本质上则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利益平衡”才是新型诉讼价值观的核心原则,它将助推社会和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艳丽首先提出疑问:为什么美国法官可以放假,而我们的法官则疲于奔命?她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在诉前程序中已解决大部分案件,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当然也不能照搬,但基本方向应该是扩大其功能,把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同时还可以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树立调审分立及程序多元化的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解志勇提出了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观点。解志勇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后救济型行政诉讼,常常无法排除或修复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威胁到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此应建立以事前和事中救济为特征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他认为,预防性行政诉讼可以界定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正在侵害或即将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事实行为违法等,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司法制度。
与会人员还就司法行为规范化研究,司法良知与公正司法,科学构建侦查职权及律师执业职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司法行为公信力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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