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学术频道>>最新视点

建立判例解释制度,规范司法行为

时间:2010-05-19 08:49:00  作者:刘金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在论坛上,一些学者提出,当前一些地方存在司法公信力不强,因而造成司法行为权威性受到质疑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认为,司法公信力强调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满意与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来实现,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对审判机关来说则主要是对审判、监督与执行这三种司法行为的规范。 

  高铭暄指出,目前实践中,审判公开制度还有亟待完善之处,例如立案公开以及判决理由和结果的公开就不尽如人意。针对当前的立案工作,主要是解决民众“告状难”、“信访不信法”的问题,通过司法立案程序将涉法纠纷纳入到诉讼视野。就判决理由与结果的公开而言,他认为,当前要着重推进裁判文书多途径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高铭暄建议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监督,这是弥补立法疏漏、防止法官恣意擅断滋生腐败的有效途径。但他同时也指出,这里有个绕不开的问题,即司法独立与监督指导的关系问题。高铭暄对此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应当是原则的、宏观的,而不是具体案件的批示,否则将有损于司法独立与审级制度。针对现阶段多发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滋生权钱交易的现象,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建立判例解释制度,充分发挥典型判例指导审判的作用,为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统一的标准,以弥补由于法律规定不详而造成相似情节的案件量刑畸轻畸重的弊端。例如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这样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比较可行而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统一的死刑适用规则,包括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同时辅以典型判例加以示范,作为下级法院判处类似案件的适用依据,增强判决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当严重刑事案件发生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基本明确的被处罚预期,而不是对国家的审判结果毫无把握,那么必然会大大增强其对国家司法审判公正与威信的尊重。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顽疾,在刑事司法诉讼中表现为财产刑执行率低下。而少数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也是加剧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现象,高铭暄认为,从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当前应当着重加强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推行开庭执行,使案件的执行过程接受当事人、案外人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无疑会大大提升公众对获得实际诉讼利益的信任,增强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zywyangxue]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