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较好,且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但该制度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异同,两者可否在一定程度上衔接,笔者略作探讨。
首先,两者的主要相同之处有:第一,主体方面。两者的利益主体都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不管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书)或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还是刑事和解中的和解协议,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是直接利益主体。司法机关只是不同程度地主持或参与了该协议的达成,并不是案件的利益主体。第二,适用阶段。两者都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第三,价值取向。两者的价值取向都有满足被害人赔偿要求的内容。两者的相同之处,为两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能空间。
其次,两者主要不同之处有:第一,价值取向方面。虽然两者都有满足被害人赔偿请求的价值,但在平衡国家或社会、加害人与被害人利益方面是有差异的。附带民事诉讼侧重于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刑事和解则较好地兼顾了上述三方的利益。第二,被害人赔偿请求实现效果方面。通过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制度的考察,刑事和解在实现被害人赔偿请求方面明显优于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审判程序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往往要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比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等。刑事和解则一般在庭审外达成,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等,更利于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涉与对话,运行起来更加简便。第四,法律文书制作方面。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比如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调解书或判决书。刑事和解一般不需要制作严格的法律文书。只要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经有关司法机关审查就可以。第五,加害人作出赔偿对自己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院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是不明确的。刑事和解对刑事责任可能的影响则贯穿整个刑诉过程。主要表现为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理等方面。因此刑事和解有利于促使加害人真诚悔罪,更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第六,适用阶段不同。附带民事诉讼自刑事案件立案起到一审宣判前都可以提起。刑事和解则从刑事案件立案起到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中都可适用,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有利于随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两者的不同为它们的互补适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因素,尤其是刑事和解的上述特点,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具体措施。当然刑事和解也有不足的地方,比如被害人利用加害人希望获得宽缓处罚的心理,对于赔偿数额漫天要价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通过制度设计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因此,基于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今后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引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之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也有利于解决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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