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关键特征体现为惩罚性,惩罚性是区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措施的实质标准。“惩罚”的本质是报应,相对于“制裁”“惩戒”这两个类似概念具有更加单纯的语义。就厘定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言,与倚赖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标准进路和追求特定价值目标的目标导向进路相比较,基于惩罚性的实质标准进路具有相对优势,应予坚持。依据惩罚性的一般逻辑,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惩处违法的基本目的,它并非补救实际损害或者防范现实风险的必要手段;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单方实现的具体内容,它是实力行为而非单纯的命令;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克减权益的直接效果,它所克减的利益包括非法利润和预期利益,但纯粹的精神利益不在此限。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