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本身是存在秩序的,它来自人们之间通过移情和共情而产生出来的情理。司法需要从生活事实中去发现情理,并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自然和谐。从法的本体角度分析,情理可视为一种非实定法。从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种法律渊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和运用。情理司法的判断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包括查明事实、感受情理、作出判断三个阶段,其中又蕴含了独特的感知方法。在司法中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应当将法律规则和生活秩序予以结合,厘清规则司法和情理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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