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理论>>学术动态

肖新喜:论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社会化

时间:2020-04-10 10:53:00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肖新喜在《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发表《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一文,对婚姻家庭编社会化作如下界定: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谐为目的,婚姻家庭编规定相当数量以调整社会权力介入家庭生活关系为内容的规范,并形成体系,进而使其兼具社会法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社会法的功能。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可平衡“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关系,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合法权益。第一,社会化能预防家庭侵权行为的发生,实现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事前保护。社会权力介入婚姻家庭关系是对家庭自治的弱限制,因此,婚姻家庭编可以授权社会权力以优秀家风培育、家庭矛盾化解等方式介入家庭自治,预防侵害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等家庭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社会化符合婚姻家庭问题解决的“非合理性”本质,能在保持家庭关系和谐之基础上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问题往往导致弱势成员的权益遭受侵害,而社会权力可发挥熟人优势,充分利用人情、村规民约以及家庭道德风俗等非正式约束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助其复原情感,以“脉脉温情”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妥适保护家庭弱者权益。

[责任编辑:马志为]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