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成为最具活力的司法制度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自2016年起,共刊发了23篇相关主题的论文,从理论总结、阐释和研究方面助力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现分基础理论和制度完善上下两辑推送,欢迎参阅和讨论!欢迎惠赐有真知灼见的检察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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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公益诉讼的属性及立法完善(2021.6)
摘要: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特定性决定了诉讼对于公益保护的局限。现代法治体系中的公益诉讼是作为行政管制的司法补充出现的,是以“补充管制”为目的和内容的“执法诉讼”,其基本规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制度内容应与管制法协调呼应。我国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与管制法缺乏衔接,具有照搬传统的“私诉化”倾向,需要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加以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在内容上应加强与管制法的内在关联,协调与管制执法的顺位关系,理顺检察机关诉讼与社会组织诉讼、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强化公众参与,进行类型化构建。在模式上应构建“综合法+单行法”体系,遵循先具体、后一般的立法顺序。
薛刚凌: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发展研究——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划分为视角(2021.2)
摘要:类型化发展是诉讼制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如此。自试点至今五年多来,行政公益诉讼发展迅速,成绩斐然,然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实践对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这一基础分类缺乏足够重视,在维护秩序公益或保护特定领域公共利益之间摇摆,导致部分案件对秩序公益的忽视,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也给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对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这一基础分类进行反思与检讨,也需要拓展客观行政公益诉讼和完善主观行政公益诉讼,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高品质发展。
谢鹏程:论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兼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2021.1)
摘要: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胡卫列: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2020.2)
摘要:公益诉讼检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彰显了其高度契合国家治理要求的独特优势。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一个真实写照。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依然行进在积极、稳妥探索发展的道路上,也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完善。
潘剑锋 郑含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检视(2020.2)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已开展四年有余,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论。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直接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身份尴尬、思维受限、力所不及,还模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只能以督促在特定公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来促进依法行政,使相关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捍卫者。
韩波:论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2020.2)
摘要:“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权结合”学说均未准确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具有权利属性的诉权。在本质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特殊民事诉权,完全可以整合于民事诉权的理论框架中。法律监督权的潜在影响使民事检察公益诉权具有以起诉人身份行使、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是诉权行使条件等特性。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2019.1)
摘要: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崔瑜:公益保护行政执法与公民诉讼的平衡(2018.6)
摘要:美国国会在环境法规中纳入公民诉讼条款,形成由联邦环境保护局、州和私人公民组成的多方执法框架,共同推动环境法规目标的实现。为避免多方执法可能导致的执法重复和冲突,国会对公民诉讼设置了“勤勉执法”限制,但并未对此具体界定,交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法院综合考量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公民诉讼的立法历史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认定。公民诉讼勤勉执法限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国会及法院在公益保护上努力寻求行政机关执法与公民诉讼间的平衡,这对中国深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处理司法权、行政权及公民参与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启示。
高家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2017.2)
摘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三大理论基础。一是分权制衡原理,目的是防止暴政与腐败、保护公民自由,表现为议会主权、职能分工、配合制约、程序尊让的具体要求。二是公益有限原理,目的是明确检察机关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标准是外在客观实在利益与内在主观公共意志的统一、内容合理性与过程正当性的统一以及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检察政策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灵活调整。三是诉讼类型化原理,据此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细致的分类,以便发现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2017.2)
摘要: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湛中乐 尹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2017.2)
摘要:正在构建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国家转变发展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努力。我国早在十余年前就已经有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现正开展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验,展现了未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路径。目前的制度试验具备了形式合法性和实质正当性,对其现实可行性的判断并不能依靠类似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经验,而要考虑我国实际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是否能够成为更为有效的政治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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