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理论>>疑案精析

分期付款车辆肇事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担责

时间:2018-11-19 08:48:00  作者:成延州 刘晓静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2011年10月4日下午,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自西向东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驾驶员石某及乘客五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屈某驾驶的福田重型货车,系2010年6月23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处购买,在未付清车款前,运输公司保留该车所有权,该车行驶证及营运手续均以运输公司名义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运输公司应否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与屈某约定,在屈某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下,运输公司保留重型货车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保留仅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运输公司所保留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该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和收益人都是屈某,运输公司对屈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且与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运输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是谁在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本案中运输公司虽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但在屈某未付清车款前仅保留车辆所有权,无法控制车辆营运,也未从中获益,故依法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是为了促使购买人按期付款,一旦购买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约定的数额,按照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享有者都是购买人,出卖人已脱离了对车辆的实际支配权。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作为实际支配者的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购买方虽然以出卖方名义进行营运活动,但出卖方并未从中获取营运利益,且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志为]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