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理论>>法律漫谈

被尊重权是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

时间:2019-01-11 09:2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被尊重权是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

  ——观电影《狗十三》有感

  口 毛逸潇 赵青航

  一

  若看完《狗十三》这部电影你没有一丝共鸣的话,那么你的童年是何其幸运!

  电影主人公李玩是位十三岁的普通女孩,她的青春从未被尊重:热爱物理却被迫参加英语兴趣小组,想参观天文展览却被迫出席叔伯辈的饭局,不愿养宠物却被迫养起了父亲送来的狗,第一只狗走失后被迫接受一只新的,好不容易建立起感情后,新狗又被父亲送走了。

  在狗走失后,一直被压抑的李玩突然爆发,开始疯狂地四处寻找,家里不理解李玩的焦急与失落,反而指责她情绪太过激动,让一家人围着一只狗转。李玩的这次“反叛”在父亲的暴力中戛然而止。父亲终于无法忍受李玩不顾一切寻狗和由此给家人带来的麻烦,毫不留情地摁碎女儿手中的酒瓶,李玩的双手瞬间鲜血直流,父亲继续呵斥怒骂、拖拽拧打女儿。

  “先给钱,不行就打,打完之后再哄:孩子嘛,哄哄就好了。”这是父亲的教育理念。因此暴风骤雨过后,父亲让女儿坐在他腿上,无比温和地对她说:“要听话”“打你是因为爱你”“等你长大就明白了”等等。

  此后李玩和家人和平共处,再也没有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但这种表面其乐融融的生活,是由大人的谎言与规训、孩子的恐惧与妥协构成的,实质上暗含着双方的冷漠与疏离。

  二

  《狗十三》展示的由青春期蜕变引发的家庭阵痛,让家庭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再次暴露在大众面前。不同于霸凌等不法侵害,法律在应对“中国式”家庭教育时明显无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盲区和痛点在此凸显。

  谈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我们总是过分集中地探讨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十分具体且具象的法定权利,极少对抽象化的非物质类人格尊严权利展开研究。

  人格尊严具有普遍、自由和自主的特征。正如康德所说:“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也就是说,我们要把人格时刻作为目的,作为尊重的对象,每个人都要尊重他人人格。黑格尔也曾说:“要成为一个人格,并敬重他人作为人格。”

  被尊重权的含义极其丰富,其法权化道路也将十分漫长。在当前法律体系中,被尊重权没有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而多作为保障其他法定权利实现的手段,其独立的权利意义和价值常常被忽视。

  三

  “打是亲骂是爱”的家庭教育观点,扭曲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性格。打不是爱,因为没有尊重;骂不是爱,因为没有尊重。被尊重权得以实现,才是家长对子女最大的爱。

  被尊重权的确立将为注入理智、平等、尊重的人性价值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和方法指导。被尊重权之所以能体现更高尚、无私的爱,是因为,一方面未成年人无论在心智、身体还是物质上都处于弱势,尊重子女所蕴含的平等价值不会是绝对的平等,而是出于爱护子女之目的而行的相对平等,闪耀着理性和爱的光辉。另一方面,子女权利被尊重权的侵害对父母而言,是成本极低且无需遭受法律或道德谴责的,因而要求父母自觉履行更加严格的自我克制义务,摒弃发泄式的棍棒教育,而应倾注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积极探寻有效的沟通方式,并能包容子女的异见,支持子女为了自我发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在被尊重权实现的方法论指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参照。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其中参与权指的是儿童有参加适合自己年龄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事务的权利。享有参与权,有利于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增强对儿童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尊重的提升,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对有关自身的事务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得到尊重。

  儿童的参与权经国内立法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社会公众对“权益”的解释不免仍限定在人身、财产等传统权利,与达到被尊重权理论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对“权益”内容进行人格利益化的扩充和改造,使儿童切实享有并充分行使参与权,是社会应加重视的。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责任编辑:马志为]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