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的存废
——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
□ 胡建淼
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之于众。新刑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另设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的取消,反映了中国的刑罚观念的调整。
反革命罪,是以惩治反革命罪犯为目的,重在以思想与政治倾向等主观因素归罪,是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直至20世纪末对我国人民影响最大的且处罚最重的一个类罪。它的设立,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当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即《反革命罪条例》,开启了“反革命”行为入罪化之先河。据说该《条例》是以1926制订的《苏俄刑法典》为蓝本,也可能直接移植了《国事罪(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
武汉政府解体后,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将《条例》升格为法律。中央苏区也于1931年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肃反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反革命罪成为惩罚最严、打击最重的刑事罪名。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21条。它表明的立法目的是:“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第3-13条,分别列举了11款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或叛乱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或资敌罪、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杀人罪、反革命挑拨煽动罪、反革命偷越国境罪、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罪和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罪。并设置了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在内的严厉刑罚。《条例》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立法者们已开始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要求对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制,不能动辄给人扣上“反革命”帽子。为此,刑法第90条对反革命罪作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并且,在具体规定上对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也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很遗憾,1979年的刑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1951年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理念,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保留下来,第90-104条共规定15个条文、12个罪名。
反革命罪的设立对于巩固我国新生的革命政权、维持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该罪以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的主观要素作为区别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根本标准,从而导致思想定罪,而且在很多时候成为那些心术不正的掌权者打击和排除异己的杀手锏。
1981年,《探索与争鸣》这家期刊在第一期刊登了一篇“重磅炸弹”,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年级的学生徐建所写的《“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篇正式质疑反革命罪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文除招致不少文章的批判,更大的压力是,学校收到了一位中央领导的指示:“我们和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个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这位下过乡、当过兵、复员后当过工人,进大学之时已经26岁的法律本科生,险些被定为“反革命”。幸运的是,学院最后给这位学生的结论是:徐建是学术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这位学生终于与反革命罪擦肩而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之于众。新刑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天,距离徐建同学于1980年写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喊出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声,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
接着,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将反革命罪的表述删除。反革命罪一词从此完全退出了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反革命罪的取消,不仅仅是文字表达上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法治理念问题。它标志着中国刑法,实现了从政治刑罚到法律刑罚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开始向泛政治化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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